在美学史上很长一段时间并不承认嗅觉和味觉的审美地位,像圣托马斯就宣称:“我们并不说美的味道或气味”。因为,美是具有特殊的“认识能力”的感觉(即视觉和听觉)的事情。艺术史也将嗅觉和味觉排除在艺术范畴之外,理由是嗅觉和味觉是属于生命层次、动物性的感官,是低级的感官,在气味和味道方面,生命的侧面占据了支配地位,所以它们很难达到存在的自我的层次。听觉和视觉才属于高级的感官,属于艺术的感官。
甚至今天很多酿酒师自己也承认:葡萄酒属农产品,只是一门手艺,而不是艺术。而其实在西方语言中“艺术”一词最初的含义就是“技艺、机巧”的意思。葡萄酒可以是一种艺术的,即一种技巧的结果。
开明的哲学家想表现出大度来,说只是由于美食和美酒落实于“味”,不仅关系于对象的形式而且主要是因为美食与美酒是以主体占有客体为目的,才使它与真正的艺术品隔着一层。——是呀,诗与画可以看了又看,文本还在那里;音乐可以听了又听,乐谱还在那里;美食与美酒被人吃掉了、喝掉了,就算感觉到美,主体占有客体,消化了、消失了,美存在于何处呢?
“适合于视觉和听觉的艺术作品无疑是存在的。”哲学家们承认。那适合于味觉或嗅觉的、严格意义上的“艺术作品”,究竟是不是能够存在呢?
我们知道葡萄酒是分等级的,固然有适合随便喝喝的日常餐酒和优良地区餐酒,但也有法定产区葡萄酒,其中最顶级的不但具有饮用价值,更有陈年价值、收藏价值和鉴赏价值。
这样级别的一瓶好酒承载着葡萄品种、产地、酿造技术、栽培者、酿造者的努力和心血,喝的或许是一瓶、或许是一杯,但是却代表着天、地、人一个年份的收成,气候、土壤、人为的元素都可以在酒中感受得到,而且葡萄品种和产地的历史、人文的渊源也皆封存在酒中,能够随着陈年传递到未来。这一切不都表现着艺术性的特质么?不正符合“真正的艺术品是由社会化的符号构造起来的,包含较多的文化内涵”的定义么?
当我们以审美的态度去看待对象,其表象就具有审美性质。因此,人们既可以把一杯酒一饮而尽,也可以慢慢品尝,回味它的芬芳或者它的效力,寻找它的那些香气或者辣味的价值。
葡萄酒到底属不属于艺术的范畴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以什么态度来鉴赏它。我们固然不能认为葡萄酒具有审美意味就将其与艺术作出轻率的联系,但是也绝不甘于哲学家们断言的认定烹饪、饮食等是接近艺术的就是俗人。并非非要将葡萄酒往艺术上靠,或者非要做出证明葡萄酒是艺术的,这是徒劳的,我们争辩不过艺术家、哲学家,不过即使争了也没关系,他们分身无暇因为彼此也在吵架呢!
好吧,葡萄酒不是艺术品,但至少应该不妨碍我们以审美的态度对待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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