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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最高数额葡萄酒走私案细节披露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0月24日 18:43 法制与新闻

  三个公司,一套人马,孙悉泰借着公司经营葡萄酒的名目,在长达六年的时间里指使公司会计孟利,通过伪造报关、报检等单据,采取低报价格、伪报品名和伪报成交方式的手段, 总计涉嫌逃税2000余万元人民币,制造了全国葡萄酒类个案走私数额最大案。孙悉泰,一名走私红葡萄酒的“老手”,其利用对进口程序的了解,通过一系列的作假和反侦查的手段,隐藏了六年之久。8月3日,此案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承办此案的检察官侯爱文随后向记者披露了案件背后的故事。

  (本刊记者)李松 黄洁 (本刊实习生)史飞飞/文

  高档红酒走俏 暴利诱惑下铤而走险

  曾有报告显示,2011年,伦敦国际葡萄酒交易所发布的“葡萄酒可投资指数”上升了42%,投资这一“液体股票”的收益远超同期的黄金白银,而其中,中国的市场需求占了相当大的比重,高档红酒迎合了中国人的某种“求贵”心理,近年来愈加成为红酒市场的宠儿。

  据一名在深圳的红酒投资商人透露,“澳洲产一瓶市价仅一美元的红酒,在内地市场上可以卖到250元至400元人民币,中间利润可见一斑。而这还仅仅是廉价红酒的市场利润,对于高档红酒,其暴利更是让人瞠目结舌。

  正是这些暴利刺激了一批走私分子的神经,他们不惜铤而走险。而本案的被告人孙悉泰就是其中之一。在长达六年的时间里,孙悉泰以合法注册的公司为掩护,长期从事走私高档红酒的活动,共走私高档进口葡萄酒7.4万余瓶,涉嫌偷逃税款2000余万元。

  对于走私葡萄酒,孙悉泰并不陌生。早在2002年,他就曾因走私葡萄酒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当时,他所在的公司并不是单纯地走私红酒,还有其他合法的经营内容,且走私的数额并不是很大,情节还算不上十分恶劣。但孙悉泰还是因单位犯罪而被判刑,原来注册的公司也因此被注销。

  可第一次的铁窗生涯却没能让孙悉泰就此收手,他反而在红酒“暴利”的诱惑下变得更加疯狂。被判刑仅两个月,他就为卷土重来开始了紧锣密鼓的筹备工作。

  判刑两月卷土重来 三家公司伪装“合法外衣”

  2002年,孙悉泰注册了北京佳泰兴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佳泰兴业公司),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最初的经营内容为航空货运业务,可过了没多久其经营内容就转移到了进口葡萄酒业务上。

  但是,孙悉泰的经营思路却并不寻常。按照国家关于进口葡萄酒的规定,进口红葡萄酒需要缴纳14%的进口关税,17%的增值税和10%的消费税,这就意味着,一瓶红酒过关后要增加近50%的税费成本。相反,如果能够逃避关税,带来的必然是巨大的非法利润。在这一正一反之间,孙悉泰不思悔改地选择了继续走私逃税。

  为了能够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又能多开发票,孙悉泰在注册了佳泰兴业公司之后,又先后于2007年8月和2009年5月分别登记注册了北京诚惠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诚惠盟公司)和丰台基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丰台基业公司),注册资金分别为10万元和5万元。

  短短几年时间,孙悉泰“华丽转身”,成了三家公司的总经理。只是这三个公司,虽然挂了三块牌子,但都是一套人马,在同一个办公地点办公,经营内容也基本都是进口红葡萄酒。

  据承办此案的检察官侯爱文介绍,从目前检察机关掌握的证据来看,孙悉泰从2004年1月起便开始指使女会计孟利进行葡萄酒走私,而后来注册的两家公司,经营内容全部都是违法犯罪活动。由于之前的走私经验,孙悉泰的走私手法更为严密、隐蔽,在长达六年的时间内都未被海关发现,最终制造了我国个案走私数额最大的葡萄酒走私案。

  伪造单据蒙混过关 半真半假应付抽查

  对于走私的流程,孙悉泰可谓相当熟悉,从制造假章、假合同到逃避海关抽查乃至付汇,他都形成了一套相当“专业”的操作手法。

  孙悉泰的走私红酒首先从“制假”入手。无论是销售合同还是报关、报检等单据,他都可以按照自己的需求自行制作。具体操作时,都是由孙悉泰指挥,由会计孟利在公司的电脑里依照香港华晋的模版制作一套销售合同、发票、装箱单等,同时将价值高的葡萄酒品名改成价值低的葡萄酒品名,并将相应的总价随之改低,然后再将假的文书打印出来,交由孙悉泰加盖印章。而孙悉泰的印章也都是他从国外提供的真实单据上复制下来的假章。

  一套制假造假的流程下来,孙悉泰的一套进口报关材料不仅齐全,而且可以以假乱真,既蒙混过了报关代理公司,也蒙混过了海关。

  在报关的过程中,孙悉泰从不亲自申请,而是委托代理公司代为办理,也使得他的安全系数又有了一层保障。在正常的工作流程中,代理公司没有机会得到真实数据,只是按照孙悉泰提供的手续对外付汇。而孙悉泰在低价平账后,会立即将单据销毁以免检查中出现漏洞。

  “孙悉泰的谨慎做法,给侦查取证带来了很大难度。”检察官侯爱文说,目前对其公诉的案值,也只是孙悉泰没来得及销毁的一部分。

  “形式”上过了关,接下来,孙悉泰还要处心积虑地逃避海关的监管和抽查。

  2004年至2006年,孙悉泰与香港公司合作进口葡萄酒,他通常使用的伎俩是低报价格、伪报品名,虽然报关的瓶数与实际进口瓶数相同,但其中的部分高档酒已经被伪报成了低档酒。而孙悉泰的高明之处在于,他并不贪心,不会将整批货物全部进行伪报,而是在进口的高档红酒中掺入一定比例的低档酒,用以对付海关的抽查,而且他会特意将低档酒的价格略微抬高,用以转移海关监管检查的重点。

  “假设他一次性进口720瓶昂贵的‘拉菲’红酒,他通常只将高档酒中的一半伪报成‘托尔比奥城堡’、‘上梅多克姬斯干红’等名不见经传的低档红酒。加上海关抽检工作量巨大、过程复杂,孙悉泰半真半假的手法有效减小了他被抽查到的概率。”侯爱文检察官说,此外,由于进口货物的报关环节与运输环节没有对接口,也无法核对接运的货物与合同是否相符,事后也给侦查工作造成了相当的困难。

  “双份保险两本账” 逃避检查设层层壁垒

  2006年以后,由于利益分配的问题,孙悉泰与此前合作进口红酒的香港公司分道扬镳,但此时的他已经完全具备了独立从法国洽谈并进口葡萄酒的能力,他的走私手段也随之发生了变化。

  由于关税的征收针对成本价、运费和保险费三个部分,孙悉泰就将葡萄酒的成本价伪报成为“成本价、运费、保险费”三者的综合,以逃避进口葡萄酒关税以及运费、保险费关税。

  在此过程中,孙悉泰也并非没有“付出”。在走私初期,为了节约成本,他并没有给自己的货物上保险。然而,一次货物丢失的意外使他损失惨重。如何才能“万无一失”地完成走私?经过一段时间的摸索,孙悉泰想到了一个巧妙的方法。从那之后,孙悉泰开始为自己的货物在两家不同的保险公司上双份保险,其中一份保险是按照报关时低报的价格投保,另一份则是货物的真实价格。低报价格的保险仅用于向海关提供,而另外一份保险则是真正地保证其货物的安全。“双保险”的做法虽然要多付一些钱,但让孙悉泰心里踏实了不少。

  接下来,孙悉泰要做的就是确保交易的完成。由于低报造成涉案公司只能以低报的价格对外付汇,而国家对于外汇买卖有明确限制,一年一人五万美元,如果无法按照进口葡萄酒的真实价格付款,必将导致国外公司的不信任。为了完成付汇,孙悉泰辗转找到了黑市中间人李某帮忙购汇付款,在此过程中,李某先后共帮助孙悉泰往外付汇3200余万元,孙悉泰则给李某一定比例的好处费。

  孙悉泰的处心积虑还不止于此,据检察官介绍,为了逃避检查,孙悉泰精心制作了两个账本,对内账本清楚记录了红酒的真实进口和销售情况,对外的账本的记录则都是报关的价格,专门应付海关检查。由于他将真实的单据都进行了销毁,所以他一次又一次地躲过了海关的查处。

  就这样,从2004年1月至2009年12月,孙悉泰及会计孟利在长达六年的时间,采用低报价格、伪报品名及伪报成交方式的形式,分别从首都机场口岸、朝阳口岸申报进口葡萄酒58票,共计逃税款人民币2000余万元。

  海关风险分析发现异常 红酒走私大案浮出水面

  2010年5月,北京海关缉私局对进口高档葡萄酒的风险管理平台数据风险进行分析时发现,诚惠盟公司数据异常。这家公司进口的多种葡萄酒报关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报关产品与实际进口产品不符。2010年5月27日,北京海关缉私警对诚惠盟公司展开立案侦查,也就是在调查这家公司时,侦查人员发现,该公司的办公地点同时注册了三家公司。三家公司竟然还是一套人马,从事一种业务,且三家公司都存在低报、伪报红酒进口价格的情况。随着调查的深入,这起特大走私红酒案渐渐浮出水面。

  在调查过程中,缉私警察发现,孙悉泰公司的账册十分规范,很难发现漏洞。然而,警察最终还是在公司电脑软件里发现了真实账册,并从公司邮箱、电脑硬盘和国内货物代理公司的邮箱内截获了孙悉泰直接从外商处购进的葡萄酒真实发票。从真实账册统计发现孙悉泰利用诚惠盟等3家公司,从法国、英国、香港等地进口葡萄酒80余票,共计8万余瓶,总计涉嫌逃税2000余万元人民币,案值6000余万元人民币。

  同时,侦查人员还在孙悉泰的公司内查获了虚假印章27枚和印有境外公司名称的假发票文书用纸,原产地证明用纸及制作假发票的电子模版等大量物证。

  对于此案,检察官侯爱文说,走私进口的红葡萄酒,在国内市场上更具有价格优势,孙悉泰所走私的酒主要都是以网络零售的方式销售,销售价格相对较低,但仍可获得较高的利润。据孙悉泰本人供述,他通过走私红酒个人共获利400多万元。

  据了解,孙悉泰第一次因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刑是以单位犯罪论处,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都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应当以个人犯罪或者自然人犯罪论处。因此,此次孙悉泰本人将作为被告人被控走私普通货物罪, 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个人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这一次,等待孙悉泰的将是法律更加严厉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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