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7日 12:02 21世纪经济报道
“空白点”。在谈到对市场上可能出现的互买行为有没有规范时,接受本报采访的多位证券法规专家和律师表示。
“没有专门的相关规章来约定。”通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韩炯律师表示。“这里面确实存在一个空白点。” 梅慎实教授表示。“这是市场环境变化后,出现的新问题。”王连洲说。
记者查阅相关法规资料和咨询相关法律专家和业界人士后,没有找到相关的规章制度对于基金和上市公司之间的互买行为的约定。“这些条款分布在资金应用,信息披露的相关法规和政策中。”梅慎实教授说。
记者注意到,《保险法修订草案》对于包括三家上市公司在内的保险机构的证券投资行为进行了规定,《证券法》对于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有相关规定。深交所也曾出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4号--证券投资》对上市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决策、执行和控制,以及信息披露进行了约定,很多上市公司也据此通过了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这不是现有法律的盲点。”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廖海则持有不同的观点。“从现实的实践中,还没有出现类似的情况”,他强调说,“即使现有的法律规章没有覆盖到这种互买行为,但是真的出现由此产生的联手炒作、内幕交易等情况,也会有包括刑法、民法等在内的其他法律来规范,事情暴露后会有法律来追究这种行为。”
他认为法律法规不可能做到全覆盖,而且现在并没有出现由于互买而产生的严重后果,“要做的东西太多了,这不是一个焦点。”
廖海表示,证监会等本来就是现有证券基金法等法规的日常执法机构,通过其实施行政行为,对可能出现的漏洞进行监管。
梅慎实教授的观点也类似。“要靠监管部门的的部门规章,变成基金和上市公司的行为准则和专门指引”,他认为这种方式更具效力也更具效率,通过立法和行政法规的方式来约束这种互买行为则“比较难”。
王连洲表示,对于如何约束这种行为现在“拿不出点子”,因为市场处在不断的动态变化中,要统筹兼顾,考虑到市场未来的发展趋势。“既然看到了这个空白”,希望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梅慎实教授则开出了他的药方:引进受托人概念。“不论对于基金公司,还是上市公司高管,其实都是受托人,为基金投资者和上市公司股东谋求利益。”
“受托人投资,依据何在?”引入这个概念后,梅慎实认为现在存在的诸多问题都可以有了约束的方式。“上市公司如果真的和基金公司存在互买背后的利益输送,那么显然都违背了受托人的责任。”
作为中国《证券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参与者之一,王连洲现在关注《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改。“这个事情一直都在讨论。”王说道。
在接受本报此前采访时,王连洲就表示,从大的方面看,目前基金法的某些规定抑制了基金业的市场化、创新型发展,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规定也缺少操作性。基金组织形式只有信托型,没有公司型;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较弱。
“在基金法修改中,可以考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放松投资限制。”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