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炒房区长”康慧军被判无期(图)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2月04日 09:40 东方早报

康慧军和妻子王孝琴再次站到被告席上
康慧军和妻子王孝琴再次站到被告席上

  专家点评

  住房普查揪出“炒房区长”

  明显低于市价

  托人买房按受贿论处

  上海大学社会学专家顾骏:

  康慧军一案始发于2007年6月。当时纪检部门对局级以上公职人员的住房情况进行了普查,时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副区长的康慧军,因申报的住房价格明显偏低而进入了调查视线。

  近年来,商人的唯利是图和官员“审批权力”的结合,使得房地产领域成为商业贿赂的重灾区。因此,必须加大治理房地产领域的腐败力度,必须把公共权力置于有效监督之下,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一概以受贿论处,其矛头正是直指此类新型较隐蔽的腐败行为。“希望纪检监察部门对领导干部的‘住房普查’制度化、长效化。”顾骏说,“只有这样,才能让越来越多隐藏的腐败浮出水面。”

  掩耳盗铃的“鸵鸟”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研究专家孙万怀:

  在众多贪污腐败案件中,“鸵鸟心理”是比较典型的一种犯罪心理,其表现一般有二:其一,国家工作人员凭借其手中掌控的权力,通过近亲属等做“利益中介”谋取钱财,而自己却睁只眼闭只眼,装作不知道或默认;其二,认为是“好朋友”“好兄弟”送的钱财就不算受贿,可以“照单全收”。而事实上,只要犯罪事实成立,掌握权力的“核心人物”难逃罪责。

  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在司法解释中,所谓“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只要主观性存在,即使不发生或未达成提供便利和帮助等客观行为,双方礼尚往来的金额超过正常范围的,就算作“受贿”,违法必惩。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量刑或提高至10年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汤啸天:

  随着打击贪腐力度不断加大,一部分贪官改直接受贿为通过“特定关系人”间接受贿,企图逃脱惩处。2007年“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官员近亲属、妻子、情妇(夫)等“特定关系人”的共同受贿问题,使得查处特定关系人间接受贿新型案件有法可依。

  值得一提的是,康慧军的受贿金额为590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却高达1211万余元,远高于受贿金额,这是近年来较为普遍的“腐败模式”。

  1997年修订的刑法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为法定最高刑标准偏轻,一些腐败分子在一定程度上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当成了“挡箭牌”。

  正因如此,2008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了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说明,草案拟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0年有期徒刑。这一修正案针对性很强,切合国情民意,必将震慑一批腐败分子。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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