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炒房区长”康慧军被判无期(图)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2月04日 09:40 东方早报


康慧军

    导语:2月3日,“炒房区长”康慧军案一审宣判。一中院的判决认定,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副区长康慧军和妻子王孝琴实际控制了14处房产,受贿总额为590万余元,另有1211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2月3日,“炒房区长”康慧军案一审宣判。一中院的判决认定,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副区长康慧军和妻子王孝琴实际控制了14处房产,受贿总额为590万余元,另有1211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康慧军被诉受贿以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两罪全部成立,两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妻王孝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康慧军夫妇昨日未作出上诉的决定。

  昨日上午10点,上海市一中院的第一法庭。康慧军和妻子王孝琴再次站在了被告席上。身着黑色上衣的康慧军神情疲惫,与第一次出庭受审时相比,两鬓多了白发。

  现年52岁的康慧军,从1993年至2007年8月间,先后担任上海市浦东新区经济贸易局局长、国有独资公司上海陆家嘴(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2004年起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副区长,分管新区的经贸工作等。

  现年50岁的王孝琴则于上世纪90年代起在不同公司担任财务工作。2001年至案发,王孝琴任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特别助理。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康慧军在任职期间,利用主持全面工作、分管浦东新区经贸工作等职务便利,在职务安排、项目承包、土地转让等方面,为何某、徐某某、黄某某等人和相关房产公司谋取利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康慧军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王孝琴直接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和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房,总金额达590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康慧军在共同受贿中起主要作用,应以主犯论处,而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索贿情节,因此情节特别严重。康慧军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则视为具有自动投案的情节,结合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受贿事实,因此可以认定康慧军所犯受贿罪具有自首情节。此外,康慧军能退缴全部赃款,因此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同时查明,截至案发时,康慧军夫妇拥有的财产为3400余万元,扣除全部支出、合法收入和来源明确的所得部分,尚有价值1211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由于康慧军其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合法,其行为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根据一中院的判决,康慧军因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两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同时认定,康慧军之妻王孝琴参与共同受贿88万余元,其受贿罪罪名成立,获刑5年,被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万元。康慧军夫妇全部非法所得1800余万元予以追缴。

  宣判之后,康慧军夫妇俩脸上未显露任何表情,其间一直沉默。在宣判结束后,夫妇俩随后被还押。对此判决,康慧军夫妇在昨日未作出上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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