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炒房区长”康慧军被判无期(图)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2月04日 09:40 东方早报

康慧军和妻子王孝琴再次站到被告席上
康慧军和妻子王孝琴再次站到被告席上

  焦点

  “置换”一间房差额达489万

  据了解,1993年至1998年间,担任浦东经贸局局长的康慧军在项目审批等方面为某房产公司提供帮助。

  2001年,时任陆家嘴集团总经理的康慧军接受该房产公司原总经理陈某的请托,帮助为房产公司获取了陆家嘴集团下属的浦东新区世纪大道等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当年1月,康慧军夫妇急于购买房产,在一期售罄的情况下,以1999年开盘价每平方米1000美元(折合人民币8300元)、总价119万余元的优惠价格向该房产公司购买了浦明路99弄小区某室,面积则为144余平方米。成交时,不仅售房价格上有优惠,还另外送了所有家具和电器。据了解,这套房子原本属于房产公司高层的自住房。

  2005年年底,康慧军又向该房产公司提出,以优惠价格购买小区的503室房产。此后,房产公司提出多套优惠方案,但均被王孝琴以“价格太高”而否定。

  房产公司最终提出“置换”,即用之前购买的房子置换503室,但由此产生了182余平方米的差额,则按照每平方米8300元的单价补交房款。

  对此,康慧军夫妇表示了同意。

  经评估,2006年3月,503室房产的市场价格为每平方米35523元,即上述差额面积房产的市场价格应为649万余元,扣除康慧军夫妇实际支付的160万余元房款,差额达到了489万余元,是受贿罪名中的主要部分。

  辩称受贿行为未损害国家利益

  直至案发后,康慧军夫妇实际控制的14套房产和车位总价值为1420万余元,留有1400余万元的股票,以及449万余元的银行存款。经核算,康慧军夫妇合法收入和来源明确、受贿钱款的所得为2645万余元,尚有价值1211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辩护人对于起诉指控康慧军犯受贿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辩称,康慧军的受贿行为未损害国家利益,同时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好,因此建议法庭对康慧军所犯受贿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合控辩双方争议焦点,法庭认为,康慧军为满足私欲,置党纪国法于不顾,大肆收受巨额贿赂,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并且给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严重损害,因此其受贿行为已损害到国家利益。

  王孝琴具备“权钱交易”基本特征

  王孝琴对起诉指控其犯受贿罪的罪名、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但其辩护人则为王孝琴作了无罪辩护。辩护人认为,起诉指控徐某、黄某某等人所送钱款或装修费均非贿赂性质,以受贿共犯论处王孝琴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建议法庭判决王孝琴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但法院认为,之所以将钱款送给王孝琴或代付装修费,是基于对康慧军已为他们谋取了实际利益的感谢,以及王孝琴作为康慧军之妻的特殊身份。因此,王孝琴收受钱款或装修费的行为已具备了“权钱交易”的基本特征,并符合共同犯罪规定,应当以受贿论处。

  此外,王孝琴并未自动投案,而是在司法机关已掌握其受贿事实后才如实作了供认,因此不能认定有自首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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