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平阳交警部门收交通事故施救费遭起诉(3)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0日 09:57

  温州中院又说:施救费与行政行为无关

  既然温州两级法院认定施救费是交警的行政行为所致,不属于民事案件,那就打行政诉讼。

  去年6月28日,陈振旺将平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交巡警大队作出的扣留车辆行政强制措施,由原告承担施救费、停车费的行为违法,并判令返还施救费、停车费490元。在这个行政诉讼中,施救公司是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为有民事诉讼的“施救费是行政行为所致”的结论在前,法院审理起陈振旺的行政诉讼显得“异常艰难”,三个月后,去年9月30日,平阳县法院作出一审裁定:驳回起诉。法院的理由是,“490元施救费、停车费的收取,是施救公司的行为,不属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行政强制措施的内容,故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

  “法院一会儿说,施救费是行政行为所致;一会儿又说,与行政行为无关。”陈振旺被搞蒙了,“上诉后,去年12月14日,温州中院作出终审裁定,自然又是驳回。”

  记者看到,温州中院的终审裁定“比较高明”:“施救费系长安施救公司收取。陈振旺又没有证据证明,交巡警大队与施救公司存在隶属关系,或者涉案款项最终由平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收取。故其所诉的行政行为不存在。”

  “二审期间,我与陈振旺谈过话。”温州市中院行政庭副庭长、陈振旺案件审判长章禾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主要是诉讼请求的问题,陈振旺在民事诉讼中,认为有行政行为存在,交警的扣押行为,加上施救公司的拖车行为,共同侵犯了他的权益。因为涉及交警的扣车行为,所以给驳回了。他在诉讼请求中,混同了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

  至于行政诉讼为什么被驳回,章禾舟分析说,“交巡警大队没有收取这个费用,交巡警与施救公司也没有委托关系,虽然每次都是这个施救公司去施救,但也不好认定是委托。纠纷发生了,陈振旺也同意扣车,这与交警扣车有区别。”

  “我也与陈振旺探讨过官司怎么打,怎么救济的问题,我认为,首先是打民事官司,明确是纯民事的。”章禾舟说。

  陈振旺:我是在做公益诉讼

  “诉讼标的只有490元,而且在两级法院作出裁定前,交巡警大队多次要把钱退给我,我都没要。我是在做公益诉讼。”陈振旺认为,“长期以来,交警部门与施救公司联合乱收费,是非法的,应该取消,不能再乱收费了。我要把官司打到底,要让交警给公众一个交代、一个说法。”

  陈振旺把话锋一转,“而且,整个温州都是这样。公安交警从施救公司那里拿提成,交警拿大头,施救公司拿小头。如果我打赢了这个官司,不仅会引起连锁反应,也会断了交警的财路。”

  因为这个官司,陈振旺搞了许多调查研究。“在浙江温州地区,发生交通事故后扣留车辆,由交警委托施救公司拖车,并由施救公司向当事人收取施救费和停车费的做法由来已久,该收费行为是否合法,应当依法接受司法审查。多年来,施救公司依靠交警部门扣留车辆,向公众收取所谓的施救费和停车费的数额特别巨大,施救公司与交警部门之间存在的利益关系,众所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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