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平阳交警部门收交通事故施救费遭起诉(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0日 09:57

  平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答辩说,“我们与施救公司无任何隶属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因而不存在委托第三人对当事人收取费用的事实。”

  平阳县长安车辆施救清障有限公司被作为第三人参与行政复议,施救公司答辩称,“公司与交巡警大队没有经济利益关系。但在本案中,因工作人员粗心、结算失误,将应收262元错误计算为490元,应返还228元给陈振旺。”

  “是交警叫施救公司来拖车的,真要收钱,也应当问交警要。因为不是我打电话要施救公司来的,如果我的车在半路上坏了,我打电话让施救公司来施救,我才应当支付施救费。现在是交警委托施救公司过来施救,而且开来的施救车是一辆闪烁着警灯的警车。”陈振旺认为,发生交通事故,施救都不应该收费。“即使车子坏了,不能开了,施救也不能收费。因为公安交警施救是一种行政行为,虽然目前法律法规还没有扣车费用方面的规定,但行政行为需要的费用由财政负担,是一条基本原则。”

  “我们公司共有两辆施救车,产权是我们的。企业的车辆,不能挂警灯。但我们挂了一辆,目的是出去施救的时候开车方便,节省路上的时间。”平阳县长安车辆施救清障有限公司经理金荣昌告诉记者说,“施救公司的主管部门是交警大队。”

  去年6月25日,平阳县公安局经过复议后认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均没有规定扣留机动车所产生的费用负担问题。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与施救公司之间,无隶属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施救公司的收费行为与交巡警大队的具体行政行为无关。”

  温州中院:施救费是行政行为所致

  在行政复议前,还有一个小“插曲”。“我开始是打民事官司,当时只想把钱要回来,并没有与公安‘作对’的想法。”

  去年4月2日,陈振旺向平阳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施救公司、交巡警大队“两被告”返还施救费、停车费490元。陈振旺的理由是,“交巡警大队在车辆能正常行驶的情况下,委托施救公司采取不适当的拖车方式扣留车辆,又将其依法负有妥善保管车辆的义务委托施救公司保管,由此产生的费用却转嫁给原告。”

  但平阳县法院对起诉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法院的理由是,“本案涉及交警部门扣留车辆引起的纠纷,不属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畴”。

  “我要求施救公司和交巡警大队返还施救费和停车费,属于涉及不当得利之债,并非对平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扣留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陈振旺认为,这样一个明确的诉讼请求,法院怎么能“不予受理”?交警部门同时兼具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双重身份,其委托施救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但其通过内部运作,故意规避法律,并取得不当利益。

  陈振旺上诉后,“温州市中院的审判长打电话,问我能否调解。我不同意调解,终审法院维持了一审的裁定。”

  去年6月15日,温州市中级法院的终审裁定说,“施救费系该车被强制扣留的行政行为所致,故要求返还该费用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11月28日,记者到温州市中院采访,审判长通过中院办公室人员告诉记者,“没有什么好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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