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延误频频发生 导致乘客与民航纠纷不断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5日 17:15 人民网

  安全、正点服务是民航永恒的主题;但一段时间以来,航班延误和延误状态下不尽如人意的服务,导致乘客与民航纠纷不断——航班延误怎么看,怎么办?

  严冰 方茜

  航班延误 频频发生

  8月31日晚,原定于20时55分从兰州飞往北京的CZ3200次航班,因机械故障延误33小时。期间,50名乘客相继办理了转机手续,其余120余人在中川机场候机大厅滞留两夜。直至9月2日凌晨4时,航空公司才从大连调运另一架飞机抵达兰州,乘客抵京后拒绝下机,以此表示强烈不满。南航北京分公司向旅客做出了书面道歉,并给予每人800元的补偿,共计赔偿近10万元。有媒体报道称:“南航创造了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延误赔偿的新纪录。”而南航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所谓“创下赔偿新纪录”的报道有误。

  近半年来,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频繁发生,由此引发的航空公司和乘客间的矛盾也在不断激化,类似报道屡见不鲜。

  航班延误直接耽误旅客时间,还引发各种间接的物质、精神损失。许多乘客抱怨,有些航班延误后,航空公司不但不给乘客解决食宿问题,甚至还玩“失踪”,乘客无法得知航班动态信息,只有“傻等”。甚至有的乘客说,“现在航班延误太普遍了,按时到了的才不正常呢。”航班延误后,即使航空公司有所赔偿,由于法律尚未对赔偿标准作出统一规定,航空公司态度不一,消费者对赔偿也很难满意。

  延误赔偿 纷争迭起

  据民航部门提供的数据,2007年二季度全行业累计执行的40.2万个航班中,发生航班延误的不正常航班为6.5万个,航班正常率为83.9%,在国际上处于中等偏上水平。

  航班延误的原因,归结起来有两类:一是航空公司自身因素,如机务维护、航班调配等;二是非航空公司自身因素,如天气原因、航空管制、机械故障、旅客原因等。据现行法律规定,如果是自身原因引起的延误,航空公司应承担责任。

  但是,具体到航空公司应当如何承担责任,我国《民用航空法》仅做了原则规定,并无细则。民航总局早在2004年出台的《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也没有制定统一的“民航延误航班赔偿标准”。除深航推出现金补偿实施细则外,国航、东航、南航等6家航空公司虽已公布《旅客服务承诺》,但对航班延误后具体的赔偿标准则都纷纷予以回避。

  对此,消费者协会、航空公司以及乘客各执一词。消费者协会负责人表示,处理航空投诉,消协主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按照该法,机票就是一纸合同,如果旅客利益受损,航空公司至少要双倍赔偿。但《民航法》却把导致航空延误的天气、机械故障归结为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无须赔偿旅客任何经济和精神损失的。也就是说许多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以得到赔偿的延误,依《民航法》却无法得到赔偿。基于标准不一这个矛盾,消协曾向航空公司发出呼吁,希望尽快向消费者公布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标准和方案。

  航空公司负责人则表示,航班延误,原因确实有许多种,如果把责任都归咎于航空公司,只要航班一延误,旅客就要索赔,实在有失公平。怎么来界定是不是航空公司的原因?比如一架飞机因天气原因发生延误,属于不可抗拒因素。但对于后续航班来说,延误的原因怎么确定?是“天气原因”还是“飞机调配”原因?在赔偿的标准上,什么情况应该赔100元,什么情况应该赔300元,实践中似乎难以界定。

  不少消费者则认为,航空公司总是强调延误的不可抗因素,实际上因航空公司自身因素引起的延误确实大量存在,航空公司首先要做的不是在事后澄清自己的责任,而是在事前努力避免这类延误。一旦延误发生,航空公司也要提高服务水平,让乘客及时知道延误的真实原因,并尽快安排转机以免耽误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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