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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银行成帮凶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2月06日 08:42 中国新闻周刊 微博

  现有制度“劫贫济富”需改革

  无力购房的低收入者,非但难以从公积金制度中受益,反而被强制性地缴存公积金供中高收入者购房信贷使用,实际上还要承受利息损失

  在王辉看来,之所以有公积金提取中介,说明有市场需求。但无论如何,这种行为都是违法违规的。

  “一方面从事公积金提取的公司在工商登记时登记的营业范围肯定不包括公积金提取;另一方面如果有关单位或个人为违法套取住房公积金而伪造、变 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的,涉嫌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有关单位或个人因违法

  套取住房公积金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发票的,涉嫌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和非法出售发票罪,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王辉说。

  但是对于北京的小陈从事的那种提供真合同、真发票套取公积金,但并没有租房事实的情况,王辉认为还比较难查证。

  “出现公积金提取中介泛滥的情况,从某种程度上是因为公积金管理条例一直未能及时修订,而地方立法也无法逾越国务院的规定所致。”王辉说。

  王辉建议,只要是公民在户籍所在地没有自住住房的,都应在提取金额、多久提一次等方面减少要求,毕竟其没有自住房就必然有租房的需求。

  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教授钟茂初也一直在关注公积金制度的改革,他认为市面上有很多公积金提取公司的现状,也从侧面反映目前的制度对于不购房者是不公平的,制度应当对于那些长久没有购房意愿者设定特殊的公积金使用渠道。

  钟茂初认为,现有的公积金制度甚至有“劫贫济富”之嫌。因为公积金贷款主要受益者为高收入群体,而中低收入群体受益效果并不明显。公积金主要用

  于购买住房的信贷,无力购房的低收入者,非但难以从公积金制度中受益,反而被强制性地缴存公积金供中高收入者购房信贷使用,实际上还要承受利息损失,这显 然是不合理的(公积金的利息很低,相当于活期存款)。

  “对自有住房者、无意愿购买住房者(承诺终身不使用公积金购房、贷款),至少应允许他们自由使用60%以上的缴存资金,对于低收入家庭用于医疗、教育、灾害等方面的支出应允许100%地使用。”钟茂初说。

  钟茂初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公积金制度还在缴存等环节存在漏洞,因为公积金是免缴个人所得税的,为部分垄断行业、部分行政机关为其职工提供了增加实际收入和避税的机会,政策性地强化了收入差距和社会分配不公。

  “对于高收入企业、政府部门,职工缴纳公积金额度高于社会平均缴存额度的,应纳入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垄断行业职工缴纳公积金高于社会平均缴存额度的部分,不得计入企业产品服务的成本和价格。”对于缴存环节的改革,钟茂初也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而对于公积金的管理,钟茂初也有自己的见解。他认为,目前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极其庞大,住房公积金管理并不规范,缺乏监督机制,此前也有过

  挪用住房公积金或将公积金投入高风险领域的先例,他建议将这一庞大的资金转入正常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并使公积金所有者的资金收益不低于同期长期存款利率水 平。

  住房公积金制度应该取消

  日前,住建部表示住房公积金制度将要改革,在缴存上可能推行强制征缴,以扩大覆盖面。而经济学家华生(微博)则表示,住房公积金制度不是修改的问题,而是早该废除。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哪些问题?是否应该废除呢?

  日前,住建部表示住房公积金制度将要改革,在缴存上可能推行强制征缴,以扩大覆盖面。而经济学家华生(微博)则表示,住房公积金制度不是修改的问题,而是早该废除。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哪些问题?是否应该废除呢?

  现行公积金制度有违公平原则,令穷人补贴富人

  强制储蓄,令无购房能力者补贴购房者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定,是基于一种“互助原则”,即将社会成员的一部分闲置或暂时闲置的资金聚集起来,并通过互助性贷款,帮助部分有购房需求者 解决住房问题。“互助原则”是整个公积金制度得以存在的基础性支撑,但是现行公积金制度下,这种“互助”是强制性的,集中体现在公积金的强制缴存。

  现行公积金制度下,无论员工是否有购房计划或购房需求,都需要缴存住房公积金,这其实是一种强制储蓄,而这部分储蓄往往并不是储蓄主体真正的剩余,或真实的储蓄愿望,它削弱了员工对合法收入的充分使用权。

  这种强制储蓄,对中低收入者的损害尤为严重,因为这部分群体可能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都不具备购房能力,却要无差别的缴纳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奉行“低存低贷”,中低收入者以低存款利率缴纳的公积金,被以低息贷给了有购房能力的较高收入者。

  真正的互助,应该是有共同需求者之间的、自愿参与的互助,而不是所有职工都强制参与。现行公积金制度的强制储蓄与“低存低贷”,是对贷款者的 “奖励”和对储户的剥削,是无购房能力者补贴购房者,低收入者补贴高收入者。而强制缴存令中低收入者每月的实际可支配收入减少,在通胀大背景下,相当程度 地影响了他们的生存质量。

  配贷时只考虑支付能力,不考虑对住房储蓄的贡献

  现行制度下,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与申请者的收入和支付能力挂钩,而不考虑其对住房储蓄的贡献度。这一点从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中可以看出,公

  积金贷款额度=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之和÷实际缴存比例×12(月)×还款能力系数(通常为0.45)×贷款期限。可见,收入较高者可以获得较 高的贷款额度。

  这对那些缴纳了很长年限、缴存了较大额度公积金后,才有购房计划、或是才具备购房能力的人来说,是很不公平的。他们对公积金储蓄的长久贡献,并不能让他们在日后需要申请住房贷款时,更多的受益。

  德国的住宅互助储蓄银行在为客户配贷时,会充分考虑到储户对住房储蓄的贡献度。他们以储户存款的时间乘以存款金额得出评估值系数,以评估值的高低来确定借款人的资格和贷款的分配顺序。这意味着存款的时间越长、金额越大,其在申请贷款时越有利。

  公积金管理过于行政化造成监管缺位,且资金利用效率低

  公积金管理上的监督缺位,造成官员挪用、挤占事件不断

  根据1999年颁布、2002年修订的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个人和其单位缴纳的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但是现行公积金管理 上,是“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形式上似乎很完美,但公积金的真正所有者始终被置于无建言权、无监督权的位置。

  房委会成员多为政府官员,而负责具体经办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多是具有实权的市房改办、财政局、建委的隶属机构,或是与地方房改办一套班子、两块招

  牌,这令公积金很容易被特权者挤占、挪用。例如,2005年湖南衡阳2.53亿元住房公积金被挪用,2008年广东湛江4.6亿元公积金被挪用炒股等等。

  管理中心的定位模糊,令其不能承担起公积金的保值增值

  现行制度下,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经办机构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这个机构既不属于政府机关,也不是公司制的法人实体,而是一个事业单位。

  根据1999年颁布、2002年修订的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的保值,同时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

  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但是公积金管理中心并不像一般的金融机构那样,拥有可以承担贷款风险的自有资本金,它根本不具备承担经营风险和民事责任的能力。

  这样的机构是无法肩负起巨额公积金的保值增值任务的,事实上,住房公积金的沉滞现象非常严重。根据住建部公布的2008年全国住房公积金使用情

  况(2008年之后官方没有再公布最新的公积金使用情况),2008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存款余额为5616.27亿元,扣除必要的备付资金后的 沉淀资金为3193.02亿元,沉淀资金占缴存余额的比例为26.35%。

  于是,现行公积金制度下,管理者将本应属于公民自由支配的工资收入,以低利率强制收缴,却又让这笔钱“沉睡”在银行专户中,由于通胀而贬值。

  公积金在取用上受到严格限制,不利于消费和投资

  一方面是公积金的因大量沉滞而贬值,一方面则是缴存者在取用上,受到严格限制。按照《住房公积金条例》,在六中情况下,缴存者可以提取公积金: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 规定比例的。

  但在具体实施上,缴纳者常拿来使用的只有两种,买房提取和退休养老。虽然按规定公积金也可以用于租房支出,但真正实施起来,却像隔着一道“玻璃

  门”。首先很多房东不愿提供租房完税发票;其次多数城市对于因租房提取公积金有诸多限制,例如上海规定每月最高可提取不能超过1000元;有些城市为了管 理方便,直接规定租房不能提取公积金。

  对于很多人来说,每月缴存的公积金并不是小数目,以北京为例,按个人缴存12%,单位也缴存12%来算,相当于家庭收入的五分之一被闲置,这无疑是不利于扩大内需的。若这笔收入可以自行支配,无论是用于投资增值还是用于当期消费,都比闲置贬值要好得多。

  住房公积金制度应该取消,代之以住房储蓄银行

  中国公积金制度是学习新加坡,但两国国情有很大差别

  中国施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尤其是其中的强制缴存制度,主要是学习新加坡。20世纪50年代建立的新加坡公积金制度是一种政府强制雇主和雇员共同供款的、为居民提供综合保障的个人储蓄制度,政府只承担让利、让税的义务。

  但中国的情况与新加坡不同,新加坡的公积金是集养老、医疗、住房和投资多种功能于一体,在这种情况下“一刀切”,施行强制性储蓄是可行的,因为 几乎每个人都有养老、医疗保障的需求;而且新加坡是一个城市国家,经济发展平衡,居民收入差异小,施行强制储蓄也不会出现“穷人补贴富人”的情况。

  而中国居民收入差距较大,购房需求不一,强制缴存下,低收入者往往因为没有购房能力,承担缴费义务后却无法享受到制度优惠,造成穷人补贴富人的社会不公。

  应取消公积金制度,效仿德国建立自愿缴存的住房储蓄银行

  公积金作为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公司福利制度,大量缴纳者不能享受制度优惠说明这一制度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有专家建议,应该取消公积金制度。经济学家华生认为,住房公积金不是修改的问题,而是早该废除。它限制了个人自由,加重了企业负担,弊大于利。

  事实上,也有专家建议,与其学习新加坡的强制公积金储蓄,不如学习德国的住房互助储蓄银行。德国的住房互助储蓄银行是专门从事个人住房抵押信贷

  服务的金融机构。首先,它是一个独立的公司制法人,以股东出资形成公司法人的财产,并以此为基础承担经营风险,这样就较为可以灵活的从事资金投资,实现保 值增值。

  另外,德国住房互助储蓄银行虽然也是基于“互助原则”,但却是有共同需求者之间的、自愿参与的互助,不强制缴纳;而因为它为政府政策目标服务,

  作为回报,它享有政府的多种优惠,即“以自愿储蓄为主,政府奖励为辅。”同时,它在受理住房贷款时,也是综合考虑缴存者的缴存年限和缴存金额,以其对住房 储蓄的贡献度来安排贷款,更为公平。

  住房公积金新政破茧在即

  对于现行政策之下的住房公积金,人们普遍感受就是,虽然这笔钱是由自己和单位按同等比例缴存的,但除了让其躺在自己名下“沉睡”外,丝毫没有其 他利用价值。在高通胀、高房价的现实压力下,不少人质疑住房公积金究竟能做什么?唤醒这笔本属于个人的资金,到底有无良方?

  长久以来,被人们视为“鸡肋”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将在数月后打破这种“尴尬”。日前有消息称,由住房公积金监管司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 称“住建部”)紧急启动了有关公积金修改的专项调研。按照住建部统一部署,住建部公积金监管司已就此问题与地方政府、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进行了沟通,并听 取相关部门意见、建议。调研结束后,住建部将形成专题报告,就住房公积金的修订问题,呈报国务院。

  对于现行政策之下的住房公积金,人们普遍感受就是,虽然这笔钱是由自己和单位按同等比例缴存的,但除了让其躺在自己名下“沉睡”外,丝毫没有其

  他利用价值。在高通胀、高房价的现实压力下,不少人质疑住房公积金究竟能做什么?唤醒这笔本属于个人的资金,到底有无良方?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多位专家一

  致认为,住房公积金制度已成为我国住房制度的一部分,但多年来未有任何改变,当下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和市场环境变化的需要,政府需要从使用 机制与监管能力等方面进行改革,以促使公积金改革的公平性与安全性。

  改革势在必行

  10月27日,住建部部长姜伟新、副部长齐骥前往全国人大接受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专题询问。在回答部分全国人大常委问询时,两位部长先

  后表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将进行修改。据悉,中央政府各部门及地方政府已经提出了住房公积金在缴存、使用、管理等领域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住建部正对 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汇总,并将提出可行性解决方案。

  作为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内容,住房公积金制度始立于1991年。当时,上海借鉴新加坡经验,率先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随后,北京、天津、江苏、

  浙江等省市相继效仿。取得一定成效之后,1994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将该制度向全国普及推广。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

  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运作机制。对住

  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管,则由原建设部牵头,会同财政部、审计署、银行进行监督。这种模式看起来近乎完美,实施之后才发现它的脆弱,经不起事实“摧残”。

  中投顾问金融行业研究员霍肖桦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对于公积金主体而言,住房公积金问题的根源是资金来源的无差别性与使用阶层的限制性,

  从而导致大部分公积金缴纳人群成为高收入人群的融资基数。对于公积金运作平台而言,由于贷款风险的监控并不完备,并没有银行等信贷机构承担贷款风险,其运 作能力相对欠缺。

  中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陈国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现在有少数人对条例存在的必要性提出了质疑,主要是因为目前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问题较多。在资金使用效率、使用范围、管理方式、提取手段以及公平性等方面都存有问题。

  陈国强认为,目前公积金资金使用效率低,运营状况不理想,巨额资金处于沉睡状态,截至2008年末,公积金的存缴余额已达2万多亿元,现在应该在3万亿元以上,在高通胀背景下,这些资金没有得到合理运用,导致大量资金缩水。

  其次,目前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失公平性,覆盖面有限。按规定,公积金有多种使用方式,但由于制度不健全,很多有需要的普通群体无法使用公积金,而很多高收入群体却在享受着公积金带来的好处。

  最后,公积金贷款额度受限,可用的贷款资源有限,导致很多个人账户下的公积金名不副实。由于开发商和银行捆绑合作,导致公积金贷款无法覆盖所有

  项目,购房人不能做组合贷款。“由于制度不完善,监管不到位,导致公积金腐败案频发,住房公积金沦为腐败者口中的"唐僧肉"也是要引起注意。”陈国强说。

  从2009年住房公积金数量以及增长速度来看,2011年住房公积金规模远远超过了2万亿元,“现行的住房公积金政策从某种程度上成了"富人避 税的天堂,穷人财富贬值的坟墓",完全背离了市场经济体制下公积金要求保值、增值的基本原则,因此进行修改,是当务之急。”多位专家表示。

  条例或“脱胎换骨”

  自1999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以来,《条例》一直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和提取所依据的基本法律性文件,多年来未曾改变。其间,呼吁对《条例》进

  行改革的声音不绝于耳,但监管部门迟迟未有动作。如今,住建部已开始考虑,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方面做出更加刚性的规定,改变目前公积金主要覆盖国有企事业单 位和政府机关公务员的局面。

  谈及修改,或许有很多国外经验值得借鉴。以新加坡公积金管理模式为例,其与我国住房公积金运作模式的根本不同在于新加坡建屋发展局面对着非常强

  大的约束监督力量。而德国的住房公积金运作模式属于多金融机构参与模式,强调公平使用和财富公平运作两个理念,此外由于有多种金融机构参与,基金运作能力 加强,收益渠道较广。

  在国内,虽然深圳率先提出试点新规,但改革深度不够,尽管在监管、运作平台、信贷基数方面提出逐步改革意见,却仍未跨出根本性政策束缚。

  在接受全国人大专题询问时,齐骥表示如果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在非公企业内都无法全面享受到,那么,更谈不上住房公积金使用渠道的拓宽。部分地方政府为了公积金管理方便,禁止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这种情况是不符合公积金管理条例的。

  陈国强认为应该从源头上探讨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问题,从目标人群的设定到归集环节再到投资运营渠道都要进行针对性、系统性地修改。在覆盖所有 中低收入群体的前提下,不妨效仿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考虑定价发行国债,筹集城市建设资金等,在保证安全性的同时兼顾收益性。

  霍肖桦认为,改革公平性的根本措施是消除使用限定,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基数,以达到公平使用目的,不会造成社会财富分配的再次失衡。改革风险

  性在于监管层要对当前的运作平台进行审核,以促使公积金放款的合理性和安全性。当前拓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渠道的首要举措是建立完善的使用机制,再通过资金集 中运作,在证券、基建、债务等方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容积大的优势。

  目前,据记者了解,住建部在调研过程中已普遍达成的共识是,一方面明确提出要求,地方政府和公积金管理机构不能为公积金合法用途之内的支取行为

  设置障碍。另一方面,明确各种可以支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住房消费用途,以及对应的判定标准和操作规范。与此同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除此之外,在住房公积

  金使用渠道的拓宽方面,将通过对现有条例的修改,明确技术操作路径等方式,确保住房公积金可用于房租支付等个人住房消费,但是,对于放开用于非住房消费的 可能性不大。同时,目前已经试点的住房公积金增值部分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短期贷款的做法,也将在修改过程中有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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