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树彪眼中的三个客观原因(3)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23日 08:44 法制日报

  李树彪一次又一次地贪污、挪用公款,相关部门是怎样监督的?住房公积金又是怎样成了李树彪个人存款的呢?

  记者了解到,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必须由执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而郴州市对于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也是秉承这样一种运行与决策相分离的原则建立了相应制度,其目的就是为了加强风险防范。

  但事实上,在郴州,制度却成了摆设,所有程序均由李树彪一人说了算。本来由办公室行政部门管理的公章,却一直控制在李树彪手里。李常常自己拿着公章去银行融资、签订质押合同;本来公积金贷款流程应该是:当职工来贷款,信贷调查员要负责调查、审批,并核实建委的证明,然后上报,最后由主管副主任审批、签字。但是,李树彪往往是跳过前面所有环节,自作主张;本来在公积金往来方面,任何一笔资金必须是出纳、会计主管、财务科长都知道。但李树彪却经常以对方单位要得比较急为借口,单独把出纳叫出来,给她看信贷合同、信贷调查,要支票,然后签字盖章一条龙全部搞掂。

  某银行郴州分行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们与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从2002年开始发生业务往来的。按照相关规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的承办银行,一个城市不得超过两家,其他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但由于李树彪个人的“积极运作”,郴州市受委托银行一下子从两家发展到了5家。

  另一家银行负责人说,作为植根于地方的各家商业银行,雄厚的资金实力是各商业银行积极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因此,住房公积金存款就成为了各家银行竞相公关的目标。至于住房公积金存款到哪家存、存多少、怎么存的决定权又掌握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领导层手中。因此,银行从自身利益出发,极力争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层的支持。于是,作为监督者的银行成了有求者,作为被监督者的管理中心却成了施予者,监管者与被监管者角色发生错位,就很容易导致风险的产生。

  某银行负责人告诉记者,从另外一方面说,银行监管也难以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以来,任何单位和部门都未对银行特别是商业银行赋予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监管的职能。这期间,商业银行作为一个服务部门,只有履行中介和服务职能的义务,无权查阅其票证和其他资料,无权干涉其业务流程,无权对其进行检查。因此,银行仅从其提供凭证的内容来看很难实施监管。

  一审宣判前,记者采访在看守所的李树彪时,问他能否根据自己的反思,为住房公积金的安全提些建议,他回答:“其实制度是很健全的,主要是没有人严格按照规范去做。”

  2005年8月24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树彪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定李树彪犯有贪污公款罪、挪用公款罪与赌博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上缴国库。

  法院认定李树彪从1999年9月至2004年1月,利用职务之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单位存款作抵押、质押担保获取“银行贷款”,或与他人串通从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取“政策性住房资金委托借款”的方式,先后作案44次,犯罪金额高达11893.1061万元。其中,挪用公款5854.7287万元,贪污公款6038.3774万元。李树彪贪污、挪用的公款,绝大部分用于到澳门等地豪赌或个人挥霍,案发时尚有7747.5万元未追回。

  一审宣判后,李树彪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9年1月13日下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郴州中院对被告人李树彪贪污、挪用公款一案作出了二审宣判……

  一审前,李树彪在看守所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这个人以前并不是很差,工作也是想下点工夫去搞好的。只是喜欢上赌博后,有了一些变化”。

  李树彪在供述中,也分析了促成和助长其犯罪的三个客观因素:

  一是“我要是不被提拔当这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或者不当这个主任就好了。因为不当这个主任,我就没有这个权力,到银行贷款也贷不到了”。

  二是“机构改革县(市、区)管理中心上收,制度不完善,有空子、有漏洞,也为我赌博动用公款提供了方便”。

  三是“我搞违规贷款,用单位的存款作质押,我以为单位的同事不知道。后来才发现,其实他们都知道,就是不提醒我。如果开始头两笔点醒我,我就不敢搞了,不会再搞了。到后来我发现他们知道了,心里非常着急,总想赶快扳本把贷款还上,结果越急就越输,越输就越急,越急就越想扳本,越想扳本就越想弄钱去赌,这样窟窿就越来越大”。

  本报记者 赵文明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网友评论
登录名: 密码: 快速注册新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