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鹿原董事长当庭鞠躬落泪谢罪(3)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02日 00:16 东方早报

  争论:从轻从重?

  检方认为,三鹿集团生产、销售含三聚氰胺的奶制品;田文华、王玉良、杭志奇、吴聚生,对产生生产、销售含三聚氰胺的奶制品负有直接责任,是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上述被告的行为均已触犯了《刑法》第150条、第144条、第149条、第140条规定,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据销售金额的不同有几档刑罚,其中最高为: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最高量刑为无期徒刑。

  对于田文华该获得什么样的刑罚,不同的人有着截然不同的观点。一位“就想来看看老总身体怎么样”的三鹿员工表示,应该严惩的是制造“蛋白粉”的人,而对田文华“应该从轻”。在她印象中,田文华平易近人,吃饭生活都和员工们一样的标准,工作严谨并且廉洁。

  而一位连夜从承德赶来的县级经销商兼消费者则认为,应该“杀一儆百”。他表示,自己两岁的小儿子也是喝的三鹿奶粉,现在虽然没有检查出问题,但担心以后会不会有什么问题。

  三宗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即构成该罪。

  最高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构成该罪,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如果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最高可处死刑。

  不过,“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须是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为,或者明知是有毒、有害食品仍然予以销售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不知道生产销售的食品是有毒、有害的食品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则不构成犯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指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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