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酒店延时退房政府应有所作为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25日 10:25 法制日报

  相关政府部门理当对包含有不合理住宿结账时间规定在内有失公平交易原则的格式合同进行修改与规范,进而在此基础上通过立法与出台全国性强制性规定的办法,在宾馆、饭店领域施行按实际住宿小时收取住宿费的做法

  让酒店延时退房政府应有所作为

  针对北京市消协呼吁宾馆饭店将退房时间延长2小时,6月21日,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作出回应,称饭店14时退房不可普遍实行。协会还表示,此前媒体的“密云71家宾馆饭店延至14时退房”报道不实,“已有6家饭店称未作出类似承诺。”密云消协则称,其此前发布的倡议承诺不存在弄虚作假。

  一直以来,宾馆、饭店在顾客住宿结账时间上的惯例,都是以当日中午12时为限,超过12时加收半天房费,超过18时则加收一天房费。这样的惯例导致许多顾客不得已提着行李就餐吃饭,中午也没有稍事休息的地方,如果搭乘的火车或航班在晚上出发,顾客更要不得已在街上“流浪”一个下午。所以,这样的惯例十分不人性化。尤为重要的是,不少顾客都是下午乃至晚上进饭店住宿,中午12时结账导致部分顾客的实际住宿时间达不到24小时,这种有意榨取顾客“住宿时间差”及其剩余价值的行径,是对顾客经济利益的直接侵损,是对公平交易基本商业准则的公然破坏。

  绝大多数宾馆、饭店所以抱持中午12时结账的惯例不放,当然是出于集体自利的动机。另外,由于宾馆、饭店在经营方式上接受行业协会的“指导”,而行业协会“领导”大多由所在地域宾馆、饭店经营者组成,因而宾馆、饭店很容易在维持中午12时结账的惯例上实现“步调一致”,并因此而导致市场竞争难以在有关宾馆、饭店结账时间领域发挥有利于增进消费者利益的效用,也导致顾客失去据结账时间挑选饭店住宿的消费选择权利,从而也不利于宾馆、饭店包括改进顾客结账时间在内整体服务质量的提升。

  北京市消协向所辖地域宾馆、饭店发出延长2小时退房时间的呼吁,自然是出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积极初衷,也属消费者协会作为消费者“娘家人”的应尽义务,但由于消费者协会只是一个社会自治组织,并不拥有行政强制权力,尤其是宾馆、饭店由于接受行业协会的“指导”,容易在包括结账时间在内经营方式上结成利益联盟,即便有些宾馆、饭店在消协倡导下承诺延长2个小时退房时间,最终也可能因为受到行业协会的施压而选择“打退堂鼓”。所以,类似北京市消协这样发出宾馆、饭店延长2小时退房时间的呼吁,难以取得实质性的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效果,实际并不出乎人们的意料之外。

  市场经济社会中,政府不应越位,但也不能缺位,当市场自身难以充分发挥促进竞争、增进消费者权益效用时,政府就应当对相关领域进行必要的干预,以抑制制约充分竞争实现、有损消费者权益的商业与经营行为。另外,顾客在宾馆、饭店及其行业协会面前属于相对弱势群体,所以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政策的出台,应当向着有利于维护弱势的消费者权益方向倾斜。

  正因为如此,相关政府部门理当对包含有不合理住宿结账时间规定在内有失公平交易原则的格式合同进行修改与规范,进而在此基础上通过立法与出台全国性强制性规定的办法,在宾馆、饭店领域施行按实际住宿小时收取住宿费的做法,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消费者权益保障在宾馆、饭店包括结账时间在内诸多事项上得到更大程度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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