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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杀手的零口供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0月31日 10:00 法律与生活

  “只要不开口,神仙难下手。”从被捕到伏法,女杀手一直冷面对待审判,至死没留下口供。没有口供,能否判她有罪?

  女杀手的零口供

  文/穆玉敏

  1993年,京杭大运河北端,古有北京东大门之称的通州区漷县镇中辛庄村的黄昏里,一个年轻村妇持枪连杀了三条人命,放了一把大火后离去,隐姓更名5年后被捕并判处死刑。她叫田玉律。

  强奸还是讹钱

  熔金一样的落日渐渐隐进地平线,暮色茫茫。田玉律所在的中辛庄村摇曳起了昏暗的灯光,薄霭渐起,房屋、树木、田野都陷入蒙眬的氛围之中,遮掩了许多不测、不祥。

  黄昏是一道界河,河的这边是白日,河的那边是黑夜。

  田玉律告发同村农民陈书临强奸她,是经过艰难的选择的,她懂得用法律捍卫女人的尊严,不想悲剧由此而开始。

  1993年1月的一天,田玉律走进了通州刑警队,说自己被人强奸了。当年田玉律刚满30岁,与丈夫生有一个儿子。田玉律说,1992年的六七月间,她曾两次被陈书临强奸。

  陈书临是通州廊府乡供给店村人,距离田玉律的中辛庄村有10里地远。陈书临的姐姐嫁到了中辛庄村,生有一儿一女,儿子18岁,女儿17岁。陈书临的姐夫刘文立在村里也是有头有脸的人,原在某乡当副乡长,据说后来上级有意让他到另外一个乡当乡长,不知何故他没去上任,而是回村上办了一个私营养猪场。养猪场需要帮手,陈书临就来到中辛庄村帮姐夫经营养猪场。田玉律在这个养猪场给陈书临一家打工。

  田玉律说,她在养猪场干活儿时,陈书临强奸过她两次。一次是在猪场的小屋里,另一次是在她的家里。田玉律把事情经过原原本本、详详细细地告诉了刑警。但是,田玉律拿不出刑警要的证据。刑警问田玉律:“事情过去快一年了,为什么现在才来告陈书临强奸?”田玉律支吾着,没说出符合情理的理由来。

  田玉律离开前,在访问材料上按下了手印。

  刑警队依法定程序,传唤了陈书临。讯问了一天多,陈书临所述与田玉律所说相去甚远,陈书临根本不承认有这么档子事儿。又没有什么证据证明陈书临说谎,案子办不下去了。

  田玉律很着急,不停地跑到刑警队去催问,要警察给她作主,把强奸犯陈书临给抓起来。两个月里她跑了20多趟刑警队,陈书临还是没给抓起来。田玉律又对刑警说:“要不,让陈书临赔我4000块钱,我就不告了。”

  见还没动静,她又降到了2000块钱,最后降到500块钱,说如果陈书临赔她500块钱的损失费,这事就扯平了,她就不告了。

  刑警们不能答应她提出的要求。陈书临也不同意,他说田玉律是想讹他钱财。

  复仇女子

  条件一降再降,还是没结果,全村人都知道了,田玉律很难过。而陈书临的姐姐也气得要命,田玉律的家与陈书临姐姐的家紧挨着,陈家在田玉律家的南面。事后,有村民说,陈书临的姐姐经常骂田玉律,还说,你不是告吗?我们上面有人!

  还有村民说,后来田玉律的条件又降低了,她对陈书临说:“我不告你了,反正你家有人,告也告不赢。你给我两个小猪崽,算是赔偿我,咱们就两下扯平了。”而陈书临的回答是:“别说俩小猪崽,我一撮猪毛也不给你!”

  田玉律的丈夫也是本村农民,老实巴交的,这事儿闹开后,他不敢出门了。他们的儿子当时4岁。田玉律一回到家,迎接她的就是丈夫难以捉摸的脸。

  “咱们离婚吧,孩子你带走!”田玉律说。丈夫不语。

  后来,两人悄悄地到镇上办理了离婚手续。有镇干部证实,田玉律是与丈夫协议离婚的,没有财产纠纷,儿子归丈夫抚养。

  然后,田玉律买回一杆猎枪。有村民看见她扛着枪在村边林子里打鸟,还有村民看见她在自家院墙上立个酒瓶瞄准。

  1993年的一天黄昏,孤身一人的田玉律提着猎枪,进了刘文立家的后院。她先看见刘文立18岁的儿子正在猪圈旁起猪粪。她二话不说,端起枪就朝刘文立的儿子开了一枪,他中弹栽倒在地上。紧接着,田玉律进了前院,刘文立17岁的女儿正在做饭,田玉律举枪射击,17岁少女扑倒在灶前。正在正房屋里说话的刘文立夫妇听到枪声后,急忙从屋内出来。刘文立看见田玉律后,还没来得及张嘴说什么,就被迎面飞来的子弹打翻在地上。陈书临的姐姐慌忙逃跑,田玉律在后追赶。陈书临的姐姐一头扎进黑夜里。田玉律停止追赶,返回去,关上院门,点燃了刘文立家11间砖房。

  这期间,刘文立的一个兄弟听到枪声跑了过来,他扒着门缝看到了正在院内纵火的田玉律,他不敢进去制止。

  看着大火把暮色染红后,田玉律扛起枪,直奔村南的养猪场而去。在猪场的一间小屋外,田玉律堵住了正在屋内与一个同村妇女聊天的陈书临。她把枪口对准了仇人。

  同村妇女立即明白了什么,她上去一把抱住了田玉律,嘴里一个劲儿地劝:“大妹子,你这是干什么?都是一个村的,有话好好说……”

  红了眼的田玉律扣动了枪扳机。“嘭”的一声,子弹飞过陈书临的头顶,打在了窗户上。原来,就在田玉律开枪的瞬间,同村妇女把枪往上托了一下,才保住了陈书临一条命。陈书临和姐姐一样,反应很快,飞一般冲出小屋,消失在夜色中。

  经法医勘验,刘文立背部及大腿两侧中弹,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刘文立的儿子头部中弹,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女儿被击中颈部,弹入胸腔及右上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村里的一个目击者说,他看见放火后的田玉律扛着猎枪,先是回了自己家,然后骑上一辆自行车,消失在村外的黑暗中。

  惨案惊动了四邻八乡。田玉律成了公安部一号缉拿要犯。

  刑警队连续数年大规模搜捕田玉律,田玉律却像蒸发了一样无踪迹,只把复仇的恐惧留在了村子里。

  痛失丈夫和儿女的陈书临的姐姐离开了村子。田玉律原来的家也弃置多年无人居住,残破的景象使人很难联想曾经的温馨。有村民说,田玉律的丈夫带着儿子定居他处,也有的说外出打工去了。两座并立的民宅自那追魂的枪声后,村民纷纷绕道而过,无人愿意近前。

  缄默至死

  田玉律像秋后黄昏的落叶,听任风把自己吹到了河北省大城县刘固献乡。自保之心抑或驱避的本能,使她应允一个好心肠的人给她找一个家。于是,长她20岁的乡国税所临时工老吴来到她面前。她看了看老吴,说愿意给他当媳妇。老吴问她有啥要求,她说“两床新被褥就行”。改名周铭卿的田玉律做了老吴的媳妇,随老吴住进了国税所里,给国税所当做饭的厨子。

  她少言寡语,老吴从不过问她的经历,也从不难为她。第二年,她生了一个女儿。

  1998年3月间,搜寻田玉律未果的通州刑警刘爱民和他的搭档何梦斌获取了一条重要信息,有一群众到河北省大城县做买卖,在藏屯乡国税所里看见一个当临时工的妇女,长相酷似田玉律。

  3月19日深夜,刘爱民等5名刑警带着4支枪,开着一辆桑塔纳,连夜驱车直奔300多公里外的河北大城县。

  20日凌晨4时左右,他们赶到了河北大城县,先找到当地公安局刑警队,说明了来意。当地刑警选派了两名有经验的刑警配合刘爱民他们实施抓捕。

  天亮后,刘爱民他们到了国税所,一个女人正在厨房里做饭。负责调查田玉律案的刑警认出了田玉律。

  “田玉律!”刑警在门外突然喊。

  “嗯?”田玉律愣了,她认出了刑警是通州来的,下意识地说,“你们怎么找着我的?”

  “走吧!回通州!”刑警说。

  “哇!”床边玩耍的一幼女大哭起来,并向田玉律张开手臂。孩子的哭声让田玉律镇定下来,她抱起孩子,说:“你们认错人了,我叫周铭卿。”

  田玉律说着,拿来一张身份证。身份证上的照片是田玉律,姓名栏上印着周铭卿的字样。

  刑警不相信田玉律的话,他们相信自己的眼睛。刑警给田玉律戴上了手铐。这时,田玉律的丈夫老吴闻声进屋,见状怔住了;但很快又明白了什么似的,一句话没说,抱起孩子离开了。

  后来,办案人员拿着“周铭卿”的身份证,三次到河北省大城县调查,终于查明,那张身份证是一个村干部给派出所开具了一份假证明材料,派出所根据假材料办理了“周铭卿”的身份证。那个村干部承认,他的村里根本没有叫周铭卿的。

  田玉律很顺从,也很镇定地跟着刑警回通州,只是,她一路再也无话。

  坐在疾驶的警车里,田玉律的脸上似笑非笑,眼睛深不可测,很难辨别是早已泯灭了道德感的漠然,还是复仇后的满足与平和。

  警车驶入北京通州境内,刘爱民对田玉律说:“到通州了,你离开5年了,看看老家吧!”

  一直昂着头颅、表情冷淡的田玉律浑身抽搐了一下,闭上双眼,头慢慢地下垂,一直埋进带着手铐的双手里。

  人们不再谈论田玉律到底是被强奸还是与陈书临通奸,都愿意相信田玉律是被强奸了,因为一个农妇怎么可能拿自己的贞操开玩笑呢?如果陈书临没有强奸她,她何以如此报复,把自己的家搞得骨肉离散呢?陈书临即便强奸了田玉律,也罪不至死,何况田玉律杀死的是仇人的姐夫和两个无辜的青年。

  可是,田玉律给预审警官们出了一个大难题。她一口咬定自己不是田玉律,她说她叫周铭卿,至于问及她杀人纵火犯罪事实,她一口咬定没那事儿!

  在长达近半年的调查过程中,预审员先后审了田玉律20多次,她一直不供。每次,不是回答和以前一样,就是一句话不说。

  尽管把她的指纹与她留在刑警队访问材料上的手印比对证实她就是田玉律,尽管认识田玉律的人、包括她的前夫和陈书临的姐姐、还有很多村民都指认“周铭卿”就是田玉律,可是,田玉律就是不承认自己是田玉律。或许,她认为田玉律已死,自己以“周铭卿”活着。

  法庭上的田玉律仍然缄口不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内容:“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1999年9月,田玉律因犯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被一审判处死刑。行刑的前一天,法警问她有什么要说的吗?她仍不语,只是摇了摇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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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零口供”

  “只要不开口,神仙难下手。”许多企图逃避法律制裁的被告人都抱着这样的信条。然而,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并没有“沉默权”一说。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零口供”,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自己犯罪行为只作无罪的辩解、拒绝作有罪供述或保持沉默、缄口不言的情形。但口供不是“证据之王”,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就是人民法院对“零口供”被告人可以定罪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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