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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药家鑫之父反击谈言论底线何在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21日 07:39 南方周末

  在司法不公开、司法公信力不彰的当下中国,应该如何规范公民代理人、律师、检察官的法庭外言论,张显案或是反思这个问题的良机。

  2011年8月4日,药家鑫的父亲药庆卫把药案受害人的代理人张显告上了法庭。

  药庆卫称,自2010年底至今,张显在其开设的微博、博客上捏造事实,对他进行恶意攻击和诽谤,引起公众对自己产生误解。很多网友看过张显对他的诽谤性文字,通过跟帖、留言以及发表文章的形式,使得这些不利于他的文字流传甚广。张显的行为使他的社会评价急剧降低,精神上承受巨大压力,侵犯了他的名誉权。

  药庆卫的律师兰和说,这是药家经过长时间隐忍之后,决定做出的法律行动。

  张显没有把被告上法庭当回事,他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和对这个案件的监督比起来,他(药庆卫)的名誉权无足轻重。”

  至今,他的博客里仍在转载《药狗起诉张显实是一场政治迫害》、《兰和“律师”是人还是兽》等文章。

  自2011年2月10日介入药家鑫案以来,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副教授张显在公众中的形象一波三折,一度是为弱势群体说话的正义之士,现在又成了造谣生事的恶徒。这一切,都源于张显在法庭、博客、微博、接受媒体采访时的“出位”言论。有人甚至称他为“激情代理人”。

  张显:出位言论只为监督法院

  最让药庆卫难以接受的是张显对药家是“军二代”、“官二代”和“富二代”身份的猜测。

  “药家若无实力,能案发后一个半月后才见报,见报后才正式拘捕;5个月后才首次开庭?”

  “这个军代表的家庭到底是什么背景?药家鑫的外公原来到底是干什么的?”

  “药父身居我军军械采购要职,利益纠葛颇多,望中央军委彻查此人经济问题,肃清军械采购环节的蛀虫。”

  “据媒体披露,在房价高企的西安,药家在市区居然有4处房子。”

  这些言论,至今仍在张显的微博里。

  药庆卫向南方周末记者称,他自2003年转业后自谋职业,家庭年收入在两三万元左右,近几年才有五六万元。

  “他把我说得这么有钱,连我家里人都对我有意见了。”药庆卫亲戚多在农村,接连两年好几个亲戚身患绝症,曾向他借钱,因自己也不富裕,于是婉拒了。“我现在被说成有这么多房产,我怎么敢见他们?”

  药庆卫还被称作“无赖”、“药狗”。张妙下葬那一天,药家鑫的照片被倒着放在张妙照片的对面,这一举动也令药庆卫夫妇感到遭受极大的侮辱。

  “我现在是内外交困。”药庆卫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张显的这种做法,让他们的生存空间受到很大挤压。妻子段瑞华已经被诊断出抑郁症。

  张显向南方周末记者承认,他所发布的关于药家有背景等信息,“有的是从微博后面评论里转帖来的,“没有时间核实”。

  还有一些是自己的合理推测。比如药家200平方米的房子的信息,他到药家楼下,并未进去,和楼下老头老太闲聊,听说军代表有地位有钱。药家鑫在第三次庭审时戴了眼镜,张显认为是“道具”,“也是我理工科思维作怪”。事实证明只是药想看亲人一眼。为此,他曾在微博上向药庆卫道歉,不过两小时后删除了,“怕别人认为我前后形象不一致”。

  但他坚持,他发布这些信息只为监督法院公正审判。

  他回忆,3月22日,一审开庭前一天,主审法官张艳萍约他办代理手续,并请他做一下村民的工作,不要都到法院来旁听,怕影响法庭秩序。

  张显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法官此举非常伤害他的感情:“你咋这么不相信村民呢?你信任我吗?我进来也需要层层铁门,要安检。我是大学教授,就受到这样的待遇,这是对我的侮辱。就这样,怎么可能没有司法腐败?”

  第二天,法院不仅安排了400名大学生旁听,还组织了民意调查。“我火了,法院做事太不妥了。这么大的案子,能让学生来决定吗?”

  张显称从这一刻起他对药家的背景产生怀疑:“为什么药家鑫父母至今不见受害者?为什么推迟开庭?为什么对学生搞民意调查?为什么当天中国公安大学教授李玫瑾说出‘弹钢琴杀人法’?”——于是,他开始了合理的推测:部队里转业的人很多都进了公检法系统,药家怎么就可能没关系呢?

  用张显的话说,他的大胆怀疑和网上“军二代”、“官二代”、“富二代”的传言不谋而合,“非常担心的是案外因素影响这个案件的审判,就毫无顾忌在这里转载了。”

  张显认为,他的这些发言并非造谣:“司法这么腐败,我不信任法院,根据法院的表现,我有理由怀疑法院偏袒药家。”

  张显的种种言论中,流传甚广的还有他在法庭上喊出的一句“带血的钱不要!”

  “我痛恨用钱来和解。这是王八蛋法律!因为家庭经济情况的不一样,穷人拿不出钱来,就该死啊?有一些人就能豁免死刑,这是最大的不平等。”2011年8月11日,48岁的张显在他的办公室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仍然慷慨激昂。

  事实上,药家鑫案刑事附带民事的45498.5元的赔偿,受害人张妙的丈夫王辉只接受了1.5万元的丧葬费,孩子的抚养费3万余元,王家拒绝接受,至今还放在法院。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另一原告张妙父母,则未获一分赔偿。

  作为被代理人,他们对张显的态度很微妙。王辉父母坚持站在张显一边,认为张显的代理“很尽心很尽责,说出了我们的心里话”。张妙父亲张平选则表示:“我不怪张显。”

  从案件进入公众视野到药家鑫执行死刑的半年时间内,药家和张家曾有几次接触,药家提出尽力赔偿、请求对方“不要娃的命”。然而在张显这种理念的支配下,双方始终没达成和解。

  中国庭外言论现状

  “他挑动的是穷人对富人的仇恨,老百姓对公权力机关的不信任。”药庆卫的代理律师兰和说,“张显在走钢丝。”

  在刑法306条伪证罪的高压下执业的律师,对未经核实的信息的处理都相当谨慎,“像张显这样的,我还是第一次遇到。”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说。

  律师张青松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像张显这样,想方设法把人“辩死”的人并不多。“法律人了解死刑的残酷性,接受不了一定要一个人死。如果受害人一定要对方死,我们不会代理这样的案件。”

  张青松说,这桩名誉权官司,对所有的诉讼参与人是个提醒,“话不可以随便说。”

  不顾委托人利益乱说话的律师,并不鲜见。杨佳律师谢有明在判决之前向媒体宣布“杨佳肯定是死刑”,就曾遭人诟病。

  一位外逃加拿大的中国籍犯罪嫌疑人,遣返回国后获轻判。律师和当事人家属对于是否向媒体公布发生争议。此案也曾引起业界讨论。

  邓玉娇案中律师的表现曾引来外界议论。当时就有学者提出,借鉴美国模式,确立中国审判宣传规则。

  美国律师协会确立的标准是“对司法程序有产生重大偏见的高度可能”,凡属此标准的言论,律师和检察官都不得发布。像当事人、被告人、证人的品行、声望的信息;有哪些证据会出示;被告人是否做有罪陈述,都被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律师和检察官都不能发布。

  律师和检察官可以公开发表的言论,仅限于非常基本的诉讼事实,比如,诉讼阶段的时间表,等等。这些信息往往也可以从公开的审判记录中获得。

  根据美国的规则,“今天中级法院驳回了我方当事人的上诉。”这句纯粹描述事实和结果的陈述可以被准许。如果说,“这是我这么多年律师生涯中所见的最不公的裁决。一件检察官无能、警察撒谎,判决显然不公的案子,我们的司法制度竟然不准许继续审理,令人失望。”这样的陈述就不会被容许,因为加入了代理人大量的意见。

  在中国,无论是案件审理前还是审理过程中,律师、公民代理人、检察官这种带有明显主观评价的意见普遍存在。随着博客、微博的兴起,不少律师发布信息更加便捷,有律师认为自己的博客已经成为小型通讯社,“不需要看媒体报道,看我的博客就行。”

  律师周泽、杨金柱都将博客作为信息发布平台。在代理湖南省公安厅副厅长杨建农案、贵州一起黑社会案等众多热点案件时,周泽将会见受阻、证人被抓等信息一一披露,一度引发当地公权力机关不满。在近期发生的北海律师伪证案中,杨金柱对该案的进程连续播报,信息十分详尽。

  公安和检察机关的信息发布也存在诸多不妥,最典型的如对犯罪嫌疑人信息的披露,往往夹带可能引起民众不满的与案件无关的信息,比如嫌疑人作风有问题、嫖娼,等等。

  言论底线何在

  中国也有法庭外言论的规范。2004年全国律协发布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就要求律师“在诉讼或仲裁案件终审前,承办律师不得通过传媒或在公开场合发布任何可能被合理地认为损害司法公正的言论”。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更多的是采用非常规的方法来约束律师言论。比如要求律师代理重点敏感案件备案、认为某个律师言论过激进行个别谈话等。

  2010年初,司法部修订《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禁止律师“利用媒体或者其他方式,煽动、教唆当事人以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手段干扰诉讼、仲裁及行政执法活动正常进行”。这一规定被看做是压缩律师言论权利的进一步动作。

  这样就造成中国的诉讼领域中,未形成言论底线共识,各家各说各话。对公安、检察官、法官来说,有上级的纪律约束;对律师来说,一方面要考虑主管部门的态度,一方面要考虑委托人的利益;对于不受任何组织约束的公民代理人,只能靠自己所理解的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约束。

  “一方面公权力机关乱说话,一方面不让律师说话。”北京律师张青松说。比如一些大案要案,公安机关可以大张旗鼓披露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结果法院审判时根本没有这些细节。

  “面对过于强大的公权力机关,随时可能暗箱操作,你不得不这么做。”北京律师浦志强说。这是相当多的律师一介入诉讼就试图利用媒体的力量,甚至“裹挟民意”的原因。

  公权力机关尤其是公安部门对律师言论颇有微词。湖南省公安系统一位官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这种人很让公安机关头疼,“容易引起当事人家属和群众对政府不满,社会破坏力很大。”对律师在网上公布办案过程,这位官员很反感,“网上到处炒,是一种不安全的、不负责任的行为”。

  不过,几位接受采访的法律人都赞同,目前的司法环境不能成为诉讼参与人口无遮拦的借口。

  “作为律师和代理人,最关键的一条,有没有讲真话?有没有考虑委托人的利益?”律师张思之提出,即使没有言论规则,这两点也是律师伦理的底线,其他如不搞人身攻击、不谩骂、不侮辱,一般公民也应遵守。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认为,美国律师协会的《职业行为示范规则》中的真实性、安全港、回应权三大原则对中国同样是适用的。比如可以规定不符合事实真相,编造的,捏造的,不得对外发布;虽然是事实,但需要保密的,对犯罪嫌疑人正在通缉、抓捕的信息;证人的姓名、住址等,不能公布。“安全港”原则指的是规定哪些是可以发布的信息。对控方发布的不利于被告人的信息,代理人及律师有权回应。

  该规则另一个重要作用是遏制律师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或者出于名利冲动,做出干扰审判、妨碍司法公正的行动。

  而这一冲动,在中国律师身上表现得尤为明显。张思之说,这是他极力反对的。

  陈卫东认为,这样的规则不仅适用于律师,也适用于中国特有的公民代理人。

  陈光中则强调一点:公诉人和律师、代理人应该一视同仁。公诉人也不可以放肆地讲话。

  张青松认同这一观点。他认为,单方面给律师定规则,容易削弱本来就弱小的律师群体。“要强调法律人应当对公众说什么,不应该说什么,而不仅仅是管律师的嘴。一旦共同的法律人的执业操守形成,具体的律师、检察官和法官的执业操守也会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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