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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精神病收治乱相何解?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7月14日 07:07 南方周末

  与国内精神病人庞大的人数、高发病率相对的,是被概括为“该收治不收治、不该收治被收治”精神病收治乱相。这是一份民间报告对我国精神病收治混乱现状的概括。

  2010年10月10日,第十六个世界精神卫生日,内地两家民间公益组织“精神病与社会观察”与深圳衡平机构发布一份4万余字的《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下称报告),该报告揭示了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现存缺陷,并提出了改革建议。

  据该报告的牵头执笔人、深圳律师黄雪涛介绍,此报告还寄送给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以期为正在进行中的精神卫生立法提供参考。黄雪涛对《财经》记者表示,希望籍此保证当事人的诉权得以完全实现,免受精神病医生权利滥用之苦。

  报告援引多方数据指出,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数在1亿人以上,重性精神病患人数已超过1600万。精神病发病率已占我国所有疾病发病率总数的20%,未来20年将增至25%,远远高于全世界的平均水平10%。

  与国内精神病人庞大的人数、高发病率相对的,是被概括为“该收治不收治、不该收治被收治”精神病收治乱相。

  报告通过刘亚林杀童案、陈建安弑兄案、江苏朱金红案、广州何锦荣案、深圳邹宜均案等大量个案及众多新闻报道的分析发现:由于医疗资源配置错位,大批患者因经济困难而得不到治疗,而一些正常人却被与之有利益冲突的人强行送往精神病院——这一混乱现状使得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制度的受害者,面临来自未收治患者和精神病院的双重威胁。

  黄雪涛接受财新网采访时,表明了对解决上述问题的建议:一是增加精神疾病防治的财政投入,保证那些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精神病患者能得到足够的治疗;二是对那些“被精神病”的人,一定要经过司法程序,法官应享有裁决治疗与否的决定权,精神医生的诊断可作为法官裁决的重要参考;三在应加快精神卫生立法,明确规定,在精神病收治中,任何当事人都有权请律师。对那些请不到律师者,国家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该治不收治:依赖家庭体系治疗 财政不足是主因

  “财政投入不足是精神病患者该收治而难以收治的主要原因。”黄雪涛表示,目前精神病人的一般住院时间为1-3个月,如果住院三年以上需花费14万元以上。许多家庭不堪重负,就将病人遗弃街头、禁锢家中或杀害。

  报告指出,我国尚未将对精神障碍的救治当作政府责任,绝大多数的精神病治疗主要由家庭系统来支持。国外精神卫生投入占卫生总投入的比例约为20%,而我国仅有1%。这有限的投入却要负担起占所有疾病中20%的精神疾病。

  不该收治被收治:暴露精神病收治制度缺陷

  报告发现,大量该收治而不收治的案例显示,送治人与本属正常人的被送治人有明显的利益冲突,隔离治疗使送治人获利,而医疗机构也从中获取商业利益。

  报告认为,精神病收治的混乱现状,原因在于制度上存在八大缺陷:

  首先是,强制收治没有门槛。包括轻微精神病人、疑似精神病人在内的所有人都可以被收治。这与国际社会通行的“有伤害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或危险”标准不符;

  第二,强制收治没有程序规范。医院可以在从未见过当事人、从未作出诊断的情况下,派人将当事人用“绑架”的方式收治;

  第三,否认个人拒绝住院的权利。医院以精神病人缺乏“自知力”为由,否认个人拒绝住院的权利。不承认有精神病,成了一个人有精神病的表现;

  第四,不经法定程序推定监护人。成年人在法律上被推定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和法院宣告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不需要也没有监护人,但实践中,医院往往自动推定送治人即监护人;

  第五,出院遵循“谁送来、谁接走”的规则。医院坚持只有送治人才能接当事人出院,即便医院明知送治人是出于利益冲突将当事人送来,也坚持只有送治人才能接人出院,换言之,医院只对支付医疗费的人负责;

  第六,住院期间没有纠错机制,投诉、申诉、起诉皆无门,一旦被收治,无论当事人怎样抗议,都没有第三方机构来处理异议;

  第七,司法救济失灵。出院后,试图通过诉讼来维护个人权利的当事人面临着重重困境,要么被否认诉讼行为能力,把诉权彻底剥夺,要么误入“医疗纠纷”陷阱,在有没有病这个问题上进行拉锯战,忽视了收治程序上的不规范;

  第八,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非常低。经过多年艰难抗争,最终胜诉的当事人往往只得到两三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根源:精神病医学理论谬误

  此外,报告还指出,导致前述制度性缺陷的深层原因,在于中国精神病医学理论存在三处指鹿为马、颠倒黑白的谬误。

  首先,我国精神病医学否认强制收治的法律属性,把“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收治”看作“纯粹的医疗行为”,认为强制收治与人身自由无关,拒绝司法介入;

  其次,我国精神病医学把部分强制收治当做自愿治疗,如果当事人拒绝住院,就把送治人的意愿看作是当事人本人的意愿,理论上把违背当事人意愿的“非自愿治疗”说成是“自愿治疗”;

  最后,我国精神病医学用医学标准代替法律标准,将医学上的“自知力”作为判断当事人行为能力的标准,医生僭越法官的权利,给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送治人以“监护人”的地位。通过此三处对偷换概念,使任何人被精神病院强制收治成为可能。

  建言精神卫生立法

  报告指出,至今世界已有100多个国家颁布了精神卫生法,而中国的精神卫生立法始于1985年,至2010年已历时25年,目前草案虽已完成,但仍难以出台。

  在《精神卫生法》难产的同时,地方的精神卫生立法则不断出现,目前中国已有六部地方的《精神卫生条例》,这些条例几乎是对现行制度的确认,未能解决收治制度中的精神医学滥用现象。

  对于2009年修改完成的《精神卫生法(征求意见稿)》,黄雪涛律师认为,“草案很糟糕,基本上是确认现行的做法。” 报告指出,现有的草案中患者非自愿住院制度没有实质改变,也缺乏有效的对非自愿住院的审核、纠错机制。

  报告对立法提出了五点建议,其中最核心的是要对非自愿住院建立有效的异议机制,推广法律代表制度。

  报告建议通过一个渐进式的推进,为非自愿的精神病人提供一套有效的异议机制。短期而言,民事法庭应当建立快速裁定机制审理患者诉讼、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患者投诉;长期而言,应该设立常规性的个案司法审核制度,要求所有非自愿住院都必须获得司法授权。

  同时,要为非自愿住院病人提供法律援助。建议全国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据《残疾人权利公约》和《残疾人保障法》,把法律援助范围扩展到所有的住院精神病人。

  报告还建议,民政部门以监护人的身份对流浪精神病人进行照顾;强行收治“肇事、肇祸”的精神病患者的决定权由公安机关改为法院行使,同时赋予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直接启动司法鉴定的权利。

  最后,报告呼吁我国落实世界精神病学会关于职业伦理标准的《马德里宣言》,填补中国精神科医师的职业伦理规范的空白。

  精神卫生法草案难防“被精神病”

  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消息显示,《精神卫生法》(草案)(下称草案)意见征求已于近日结束,国务院法制办向媒体表示,目前正在进行征求意见的整理工作。

  如何防止“被精神病”,是草案公开征集意见过程当中争论最多的话题。而在草案中,关于防止“被精神病”而进行制度构建的内容也是比重最大的章节。但在诸多专业学者看来,仍有诸多环节需要进一步完善。

  焦点一

  精神障碍诊治属于医学范畴还是司法范畴?

  草案将精神障碍的诊治归入医学范畴,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结论,决定是否对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当事人或者其监护人对非自愿住院医疗结论有异议的,也由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复诊。

  据《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这意味着此前讨论颇多的司法程序前置:即由法院决定是否应该让患者入院治疗的程序,没有被草案采纳。

  同时,虽然草案确定谁有资格送人到精神病院的条文中,监护人、近亲属以及民政部门在不同情况下,都可以将疑似精神病患者送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但在这一过程当中,患者本人的意思并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据《新京报》报道,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轩就认为,精神障碍的认定以及精神障碍患者的强制住院或者非住院治疗在程序操作上都应当实行严格的司法化和去行政化,目前草案规定送治程序是行政化的思路,排除了司法的介入。

  公益律师黄雪涛认为,“由医生肩负社会伦理判断和司法判断,这是一个结构性错误。”这在事实上形成了由医生替代法官宣告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限制。

  卫生部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委员邱仁宗也认为,草案能否从根本上保护精神障碍患者权利并杜绝收治过程中的权力滥用值得思考,精神科医生只能提供专业的诊断和建议,至于当事人是不是应该被强制收治,应该有相应的法律进行程序上的规定。

  焦点二

  监护人判定及权限存缺陷

  在很大程度上,监护人将影响到疑似精神病患者是否会被送入精神病院。监护人既可以决定是否将疑似精神病患者送到医疗机构,也有权在对复诊结论提出异议。此前,民法通则中有三个条款规定被宣告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选任方法,但对有关监护人制度的设计上存在不足。

  例如,民法通则规定了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近亲属。但配偶、父母和成年子女之间发生争议时,法律却没有提供必要的解决手段。而一旦争议出现,可能需要精神病医生做出选择。

  同时,由于草案采用监护人主导原则,监护人有权将疑似患者送医院进行精神障碍诊断,若诊断结论表明需要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的,由患者监护人办理住院手续。

  对此,有观点认为,诊断监护人权力过大易引发对成年公民自决权的侵犯,在早前发生的“深圳邹宜均案”“广州何锦荣案”“南通朱金红案”和“福建陈国明案”中,当事人都因家庭财产纠纷,被近亲属以绑架方式送往精神病院。

  此类案件中,邹宜均、何锦荣、朱金红等非自愿住院“患者”均有能力自主委托代理人,却因“监护人”阻拦,代理权被粗暴否定,使其自救措施不断激化成为公共关注事件。

  焦点三

  “扰乱公共秩序”易被滥用

  草案规定,当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对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

  对此,据《京华时报》报道,公益律师黄雪涛表示,“扰乱公共秩序”内容相当宽泛,《刑法》确定的“扰乱公共秩序罪”包含“妨害公务罪”“招摇撞骗罪”等28个罪名,《治安管理处罚法》确定的“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则包含“破坏选举”“追逐拦截他人”等20种行为。

  如果将“扰乱公共秩序”作为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使用条件,无疑存在被滥用的可能。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轩表示,由于“扰乱公共秩序”词义的开放性和模糊性,常常被滥用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给予治安、刑事处罚的借口,如将“扰乱公共秩序”作为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适用条件,应对这一概念予以细化。

  北大第六医院副院长唐宏宇指出: 第一,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是法官的事情;第二,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这是公安部门来判断的。但在之前的法条中,又把精神障碍患者的诊断治疗归于医学范畴,这中间是矛盾的,必须解决,要么把前面推翻,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治疗诊断,是法庭的事,要么把非自愿住院治疗的现有两条标准推翻,以医学可以做到的判断标准去做一个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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