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2月09日 13:19 华商网-华商报
导读:不得不承认,现在腐败行为越来越有技术含量了。要不然,文强案也不会让办案人员如此皓首穷经,费尽周折。
作者:单士兵
不得不承认,现在腐败行为越来越有技术含量了。要不然,文强案也不会让办案人员如此皓首穷经,费尽周折。就在2月6日夜晚,在经过5天的激辩之后,文强案一审庭审结束了。在我看来,其中依然留存着太多值得探寻与深思的东西,比如,在最后陈述中,文强不惜公布自己有大量违纪收入——— 称平时过年过节下级单位送来的红包、烟酒等“灰色收入”被计算得太少。很多人乍看到这个消息,或许会有被“雷住”的感觉——— 竟然有贪官当庭抱怨自己的“灰色收入”被算少了?难道文强真是被审傻了吗?不过,相关报道明确强调,文强庭审几天一直“精神状态高昂”。也就是说,文强很清醒。他之所以强调“灰色收入”被算少了,恰恰就是利用其法律的“专业背景”,通过寻求钻法律的“空子”,来最大程度规避自身的责任。道理最简单不过,“灰色收入”并不在司法解释之内,因为法律上只有合法和非法收入之说。所谓非黑即白,非白即黑,“灰色收入”这个模糊概念,已经成为一些腐败官员逃避严惩的借托。尽管现行的《刑法》引入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是在量刑标准上却存在较大的弹性空间,在最高刑期上也并不具有足够威慑力。不难想象,当文强用“灰色收入”这个筐能够装起越多的贪腐财产,就越容易消减自己应该承载的罪责。我从来不愿对那些钻法律“空子”的行为进行过多的指摘。因为更值得反思的是相关制度为什么会存在那么多的缺陷,给那些非正当与非正义的行为有了生长的空间。世界上根本没有无缘无故的“制度缺陷”。所谓的制度漏洞,往往不是在制度制定时缺乏发现的智慧眼光,而是因为背后有着强大的利益推手。而那些背后的利益博弈力量,恰恰就是立法总会遭遇阻力的原因。就拿“灰色收入”这个老问题来说吧,只要有起码的常识判断,都能懂得灰色收入的实质就是隐性腐败。中国不一定有更多的文强,但却有更大的灰色收入。经济学家王小鲁几年前在《国民收入分配状况与灰色收入》研究报告中,就把“灰色收入” 界定为非法收入、违规违纪收入、按照社会公认的道德观念其合理性值得质疑的收入,及其他来源不明的收入。他计算认为,“2006年中国居民收入中的隐性收入可能高达4.8万亿元,按现有统计数据约相当于2006年GDP的26%。灰色收入可能占其中的主要部分。”而这样的“灰色收入”一般是到不了普通民众的手里的,其中腐败涉及的财富就占相当大的数量。
不难想象,在高达数万亿的灰色收入背后,会牵扯着复杂的利益博弈。这种博弈显然就会渗透到制度立法的层面。其中最有说服力的例子,就是官员财产申报制始终无法出台。现实之中的灰色收入表现形态实在太多,不仅仅包括国家机关与权力部门的不合理补贴、提成、福利、奖金,还有一些执法部门不合理的罚款等等。正如孙立平教授所言,“腐败开始成为一种人人都要去适应的生活方式,甚至开始成为社会中一种被人们接受或默认的价值”。而就在这样的方式与价值之下,才造成很多制度缺损,才使公共利益不断遭遇掠夺。
文强抱怨“灰色收入”算少了,就是当前腐败生态的一种现实隐喻。一个人的文强向公众展现的巨大财富,只不过是灰色收入的腐败洪流中一滴水罢了。而现实之中这样极其庞大的腐败洪流,除了在不为人知地暗流汹涌,就是通过淌进“灰色收入”这条制度沟渠,来使许多罪责消于无形,免于惩罚,从而导致社会财富分配不公进一步恶化,造成社会公正趋向更多的非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