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高管违规判刑后将终身不得复出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14日 10:03 经济观察网

  导语: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将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其中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将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中明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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