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家的金手铐股权激励政策将重启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06日 03:13 《经济观察报》

  导语:尽管尚无明确时间表,但叫停近一年的国有金融上市企业股权激励有望重启。知情人士透露,随着 《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日臻完善,由财政部拟定的金融机构高管规范性文件将于近期出台,该文件将对股权激励作出方向性的界定。

  该人士称:“文件的出台最迟不会超过今年。财政部还将颁布一个真正的金融高管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松动?

  “该股权激励办法会在《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简称《薪酬办法》)正式颁布后再予推出。”知情人士说。

  该人士并未透露财政部拟制定股权激励办法的思路,仅表示这份文件完全是中性的,旨在对股权激励进行全面规范。

  一位财政部人士称,大致原则是,尽管股权激励符合市场规律,但要强调国情,平衡收入差距。现状是无论国有金融机构怎样市场化,均是国有控股,其高管是行政干部,与西方职业经理人尚有差距。因此,“照抄”职业经理人的激励机制有失公允。

  但一位国资委人士透露,目前担纲制订国企高管薪酬管理办法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保部),相关文件的框架正是借鉴了国资委的薪酬激励样本。国资委股权激励额度控制在薪酬总额的30%左右。

  这是否意味着,在人保部总体薪酬管理办法框架下,财政部多少都会参考国资委的股权激励办法。对此,财政部相关人士并未正面回应。

  股权激励之所以高度牵动业界的敏感神经,在于其有着极为强烈的内在需求。

  5月25日,中国工商银行(4.47,-0.01,-0.22%)的一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变动本行股份管理办法》公告,被市场解读为重启股权激励方案,弄得工行颇有些无奈。

  “这完全是误读。”工行新闻处人士说,“持股公告只是针对香港联交所修改上市规则的要求,做出相应调整,与薪酬、股权激励等无甚关联。”

  提及是否有意重启股权激励,工行人士的表示有些不可置否。

  “大家都在等政策。”一位金融机构高管坦言。

  对此,一位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律制度专业委员会委员说,目前,金融机构高管股权激励的政策导向应是约束性的,国家不予主张,因其高薪已备受各界质疑。

  去年7月,财政部下发《关于清理国有控股上市金融企业股权激励有关问题通知》即65号文,规定国有控股上市金融企业不得擅自搞股权激励,对于准备设立和已经在做股权激励的企业予以暂停,等新政策明确后再定。

  此后,交行、中国人寿(24.20,-0.32,-1.31%)、中国财险相继暂停其H股股权激励,工行、中行、建行、交行、中国人寿在H股IPO时设置的长期激励制度也全面搁置。

  前不久,财政部更是颁布“限薪令”,旨在逐步规范金融高管的薪酬。

  此次财政部酝酿股权激励办法也意味着可以对银行家们重新定价。

  定价

  用股权激励的方式给银行家们定价并非新鲜事,但关键在于谁来定价。

  在拿出金融机构基本薪酬百分之几十的资金池中,即股权激励额度,管理层如何划分并无有价值的经验可以照搬。

  北京大学王锡锌教授认为,在目前体制条件下,政府应该责无旁贷地扮演有效监管和约束薪酬激励机制的角色。

  “若由企业自行定价的话,则企业内部必须要有高效的相互制约机制。”王锡锌说。因为市场环境并非高度市场化,明显带有垄断性;金融高管也未在人才市场流动,常常是行政任命。

  王锡锌认为,定价背后可能是管理者在掠夺和瓜分国有资产,因而,企业定价的前提是完善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

  一位金融机构高管表示,特殊背景下并不难理解政府在政策层面上进行一些平衡性 “校正”——缩小社会差距,从而抑制薪酬待遇猛增。

  但金融界有种说法,“不能管了‘大’的而放任‘小’机构。”

  “我们并不怕限薪或叫停股权激励,问题是那些小金融机构的高薪待遇如何管?”一位建设银行(4.84,-0.06,-1.22%)高管坦言,国家前一轮限薪限酬只是针对国有企业,并未涉及中小金融企业。

  上述高管称,政府理顺社会分配制度,个人主张不宜采取行政手段。毕竟是上市公司,有董事会与股东大会等组织,政府再理顺恐怕也不如公司内部对高管的了解。

  该人士建议政府定价或者说理顺收入应该落在二次分配上。如企业充分享有薪酬待遇、股权激励等分配自主权。否则便是一种倒退,毕竟由监管层去打分、评估的话,不及公司内部的了解详尽。

  “在一次分配中,企业拿多少都是企业的事,但国家在二次分配中,不妨针对金融业设定一个特别调节税以及风险容忍度,假定最高限额,如最高300万,超出部分则上交财政。”他说。

  就此,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生导师文宗瑜表示,该建议可能不合时宜,二次分配的可操作性不强,专门为国有金融机构单设某种税法并不现实。此外,金融机构实行股权激励,需坚持三个原则:政府监督;信息公开;收益符合国情。

  “若想使股权激励机制真正达到目的,需要确保两个有效性,即设计的有效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专事商业咨询及内部审计的美国甫瀚公司董事、大中华区金融服务行业主管黄家胜说。

  “似乎现在推股权激励的时机不当——资本市场尚未真正回暖,即便持有股票期权亦难以套现。”美国斯坦福大学高级研究员孟庆轩博士说,“但不激励的话,从管理角度而言,公司股东价值损失会更大。”

  不过,目前国内尚无一套成熟科学的股权激励方案。孟庆轩解释,中国国情的特殊之处在于,国内金融机构的特点是高产业集中度、客户高储蓄率、新兴市场高成长性和隐性的政府信用,因此,激励措施和定价无法与国外同业机构有可比性,需要把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各种经济因素量化,才能形成一套合理的激励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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