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13日 10:36 东方早报
导语:财政部是国有金融机构的实际控制者,而且国有金融机构高管也大部分是以行政官员的方式来任命的。由此财政部对官员进行限薪,本质上也无可厚非。吊诡之处在于国有金融企业同时又是企业,也要按照市场的规则来运作。
财政部日前下发《关于国有金融机构高管薪酬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国有金融机构高管进行“九折限薪”,明确国有金融机构高管2008年薪酬水平以其2007年的90%封顶,各国有金融机构暂按不超过2008年度确认额度的一半发放2009年度高管人员薪酬。如果业绩下降和薪酬明显高于同业平均水平的高管,还将进一步降薪。目的在于“公平社会收入分配”。
国有金融企业高管动辄上百万的年薪,与2008年的城镇职工平均工资2.9万元相对照,简直触目惊心。因此对金融高管进行限薪来达成分配公平的目标,很容易被人接受。并且财政部认为业绩下降的话,高管薪酬要更进一步下降。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似乎推动了高管薪酬与国有金融企业业绩挂钩。尽管对最高薪酬做了九折限制,但如果国有金融企业高管能带领企业获得逐年递增的业绩,其个人的薪酬还是会逐年增加,对高管的经济激励依旧存在。
但问题是,财政部也指出如果高管薪酬明显高于同业平均水平,就要进一步降薪。这意味着如果一个国有金融企业的高管,把企业做得有声有色,根据薪酬与业绩挂钩的原则,他将获得高薪。但如果企业业绩太好,远远高于同行,他反而会被降薪。国有金融企业高管或将迷失在矛盾的政令中,因为业绩差要降薪,业绩太好也会被降薪,他们似乎应该去追求一个刚刚好的业绩。这就要求财政部对国有金融企业制定一个刚刚好的业绩标准。但所有的企业不可能一模一样,它们的利润也不可能完全符合一个“平均”的水平,这使得“刚刚好的业绩标准”变成了镜花水月。
财政部是国有金融机构的实际控制者,而且国有金融机构高管也大部分是以行政官员的方式来任命的。由此财政部对官员进行限薪,本质上也无可厚非。吊诡之处在于国有金融企业同时又是企业,也要按照市场的规则来运作。要使得收入分配更公平就要降薪,而根据市场目标要激励高管将国有金融企业的利润搞上去。当行政目标与市场目标不一致时,就会出现上述矛盾。而国有金融企业的高管显然也会陷入官员和企业家的身份认同迷惘,两个身份所扮演的角色不同,行为也不一样。以官员标准去要求企业家或者用企业家标准去要求官员,难免产生考核上的扭曲,就好比非要让白菜有番茄味一样,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所以应该首先明确的是国有金融企业到底是企业还是政府部门。如果是政府部门,高管的身份定位就应该是行政官员,财政部当然可以对自己的官员做出薪酬限制。这比较符合目前财政部的思路,不管企业好坏高管的薪酬由财政部来决定。不过如此一来就回到了政企不分的老路上,因为对于高管来说干好干坏一个样,业绩好并不会增加其薪酬,就很难调动高管的积极性。如果将国有金融企业当成企业,那么由政府部门来规定一个企业的高管应该拿多少钱也是不合适的。可能有人会举出美国国会对AIG高管高薪的调查为例,来作为政府对企业高管定价的佐证。但值得注意的是,对AIG高管的调查是通过司法程序进行的,并且也主要集中在是否涉嫌欺诈获利。这与财政部的九折限薪令是法律程序与行政命令的区别。让行政之手远市场,以法律之规近企业,是现代市场经济的特征。
不过国有金融企业高管的劳动力市场竞争并不充分,不仅其准入受到政府的限制,并且其流动也受到政府的约束,企业还占有行政垄断优势。在这种情况下,原本国有金融企业高管获得高薪就是一种扭曲的价格,对扭曲的价格进行扭曲的管制和干预,也许有可能“以毒攻毒”,使得高管薪酬跟市场竞争出来的情况相一致,但这种情况出现的几率与大海捞针基本相同。在国有金融企业没有进一步改制成为真正政企分开面向市场的企业之前,行政限薪令恐怕会是个司空见惯的手段。事实上,政府应该做的是依法防止出现中国版的“麦道夫”,而不是出台什么“九折限薪令”干预市场。如果政企分开,高管之间的激励竞争将会是最好的限薪手段,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国有企业改革还任重道远。(作者系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