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应有权弹劾高管酬薪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2月11日 12:02 每日经济新闻

  导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苏海南在谈到监管金融高管薪酬问题时认为,即使仅持有总股本1%的众多小股东也有权要求召开股东大会,质疑并‘弹劾’高管的过高薪酬。

  “可考虑在修改完善后的公司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即使仅持有总股本1%的众多小股东也有权要求召开股东大会,质疑并‘弹劾’高管的过高薪酬。”昨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苏海南,在向《每日经济新闻》谈自己对财政部发布的《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看法时这样建议。之前,苏海南曾指出这个《征求意见稿》中,拟定的金融高管最高年薪为280万元过高。

  小股东应可弹劾大老板

  NBD:金融类国企高管薪酬“虚高不下”的原因是什么?

  苏海南:一个重要原因是他们自定薪酬。这种情况将成为历史。对于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需要制定完善相关政策,由其资产出资人或代行出资人职责的相关政府部门,将对高管的薪酬水平按照各项计薪细则,进行严格的监管。

  对于国有参股的股份公司或上市公司,虽然其高管薪酬由董事会决定,符合法律规范,但这一制度仍存在欠缺。由于我国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制衡机制不健全,而有的企业董事长兼任总裁,实际上仍是自定高管薪酬。

  NBD:您认为这种行内 “潜规则”有什么好办法可以杜绝?

  苏海南:对这些国有参股或非国有金融企业,不能套用监管国有金融公司的办法,可考虑在修改完善后的公司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即使仅持有总股本1%的众多小股东也有权要求召开股东大会,质疑并“弹劾”高管的过高薪酬。这是为了在法律层面,对小股东参与确定高管薪酬提供畅通的渠道,减少并防止国有参股的股份公司和上市公司出现企业高管自定薪酬的现象。否则制定有关政策光管住国有金融企业,对上市金融公司仍缺少严格的监管,两方面摆不平。此外,发达国家对高管薪酬过高部分课以重税,我国也可以借鉴此法。

  NBD:中长期激励也是高管薪酬的一大组成部分,新的管理办法是否会对这部分收入的获得做出调整?

  苏海南:是的,高管的中长期激励也将需要调整完善。过去兑现期权不用考虑企业实际的经营状况,但今后如果企业存在经营效益差、债务无法还清等情况,高管所持期权将难以兑现。

  高管要向员工“晒工资”

  NBD:上述一系列的薪酬管理办法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如何落实?怎样才能保证一个有效的监管?

  苏海南:首先我们要继续完善企业财务报表制度,目前大多数的金融类国企财务报表都实现了第三方审计。今后这一制度还将继续强化完善,并加大信息披露的力度,搞清楚高管们真实的收入到底是多少,并查清实际的发放数量。

  其次,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金融类企业高管的薪酬,将要上报给其出资人机构或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相关部门,这些机构有权调整高管们不合理的收入。上市公司的高管薪酬会在年报中得到披露,与此相应,没有上市的高管薪酬,应按照厂务公开的原则建立企业内部的公开机制,让全体职工对高管收入进行监督。同时,由此衍生出的匿名上报问题机制也应完善起来。

  目前,我国相当一部分金融企业高管收入水平偏高,少数人薪酬奇高。如果不进行合理的调整,在目前的经济背景下,将会引起公愤。因此政府必须出面,有所作为。

  各国高管的薪酬水平不宜成为我国的参考标准。我国的经济发展阶段与发达国家不同,我国国有企业与国外企业的性质也不相同,不少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仍存在较强的行政和垄断色彩。这些企业曾经或今后可能获得的高额利润并不能完全视为高管能力的体现。所以,我国在制定绩效薪酬标准时,标准应低于市场自由竞争的国家和完全竞争型金融企业。(记者 刘琳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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