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诚案拖垮原最高法副院长黄松有等司法高官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11日 09:08 新华社-瞭望东方周刊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袁凌/广州报道

  中诚案件的分赃空间究竟有多大,广州市中院2002年委托数家咨询机构作出的评估可为参照。该评估价为15. 2亿,与同年金贸、骏鹏的9.24亿收购价相差近6亿

  权力究竟能如何操控司法,使一桩原本程序清楚的执行案件扭曲为旷日持久的内幕交易,将众多债权人的利益端上不法官员与商人分食的餐桌,并由国企买单操作---近日曝光的广州中诚广场收购案,算得上一份“完美”的范本。从广东省高院原执行局局长杨贤才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司法系统要员被逐一查办,但寻租过程尚无一个完整的轮廓。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调查得知,来自最高院的指令自始至终主导了中诚广场的收购进程,而与中诚广场相关的涉案金额远非如媒体报道的4个多亿简单差价,其间包含着复杂的运作过程,权钱交易是其本质。

  权力护送下的入局

  地处广州体育西路的中诚广场,上世纪90年代中期由隶属香港中诚集团的广州鹏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广州城市建设总公司等联合开发,因开发商资质问题,至1995年已陷入资金困境,并由于抵押、借贷和拖欠工程款遭遇诉讼,1998 年进入执行程序。由于最初的债权人起诉来自海南省,涉及跨省和各层级诉讼,最高院曾于2000年在贵州中院召开有广州鹏城公司与城建总公司等参与的协调会,并于次年初指定由广州市中院执行。

  内部人士分析,最高院此阶段参与指导中诚案件可称正常,但亦与开发商钟华本人的身份不无关系。钟华是湖南人,曾号称湖南首富,“很有背景”。

  在鹏城与城建总公司的纠纷告一段落之时,广州市中院于2002年上年进行了债权人登记,并委托数家拍卖行进行公开拍卖的准备工作。预付40多万购买了中诚广场一套房子的罗先生(化名)参与了登记,签订了退房回款协议,已经等待了几年的他“当时以为快拿到钱了”。有意参与收购者近10家,包括城建总公司和保利集团、越秀城建等。

  但在这年年底,两家无名的公司---北京金贸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和广州骏鹏置业有限公司意外出现,事实上阻断了公开竞拍的进程。

  两家公司的入局可称突兀。根据记者手头的资料,当年10月18日,出现了鹏城公司与金贸和骏鹏两家公司三方签订的一份合同,内容为两家公司以9.24亿人民币收购中诚广场共16.5万平米的楼盘,折算收购单价为5600元/平方米。本刊记者得知,这比起此前保利欲参与收购时鹏城方面的报价7000元/平方米下调了许多。5600元也成为此后业主要求退房时法院的折款价位。

  是什么让钟华接受了两家公司的这个报价,不得而知,钟华本人也在电话中对本刊记者称不便透露内情。而引介这两家公司入局的关键情节,或与金贸和骏鹏的实际控制人范骏业此时在广东省青年联合会任副主席和全国青联委员的身份有关。此次被双规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时任全国青联常委,知情人称其中尚有牵线者。

  金贸和骏鹏公司在广东并无名气,骏鹏注册资本不过1000万,相比于中诚广场超过10亿的盘子,无异于蚂蚁博象。但金贸自有来头,其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经贸委机关服务局大院。

  而骏鹏公司在广州的注册过程也颇为神秘。资料显示,1996年6月,广东省人民政府某办公室向广州市建委发函要求成立广州骏鹏置业有限公司,市建委随后下发批文,除房地产业务外,该公司的经营范围还包括汽车和煤炭购销。

  两家公司实以范骏业为中心两位一体,范同时为两家公司大股东。日前本刊记者探访金贸国际在北京的办公室,发现注册地址已属于另一家公司,金贸只设有一名联络员,亦多日不露面,知情人称全凭范在广东活动,可称地道的皮包公司。

  2002年11月22日,该份收购合同被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次年3月由骏鹏公司向外界披露。2003年12月 9日,广州中院正式发文认可金贸与骏鹏联合收购。知情者透露,此前一年中,广州市中院接连收到来自最高院的数封函件,要求指定金贸与骏鹏收购,最终使事件定局。

  法律界人士指出,当时虽然没有出台对查封财产公开竞拍的规定,但在司法实务中已经成为惯例。最高法一再指定两家无甚实力的公司独家收购,显然有悖情理。

  广州中院自救

  进入11月,黄松有、杨贤才中诚案发之后的广东政法界一片肃穆,相关部门人员都对媒体保持缄默。消息人士称,中纪委与省纪委的联合调查组日前进驻广东省高院,对相关人员展开背靠背调查。邻近的深圳市中院,两年前曾因法官腐败窝案而轰动一时。

  原应处于台风中心的广州市中院却风平浪静。多个消息来源证实,此次广州中院不会有法官因中诚案受到牵连。

  相关消息显示,广州中院此次的安全系数,来自于骏鹏诈骗案发后一系列的纠错与自救尝试。

  2004年8月,骏鹏公司伪造民生银行票据诈骗案发,起因为金贸与骏鹏公司获得收购权后四处挪借所需的9.2 4亿款项。至案发之时,到账资金不过第一笔3.5亿元,早已超过法院规定的180天第二批2.87亿到账期限。而这3 .5亿元中有3亿元被确认为来自诈骗,被案发地法院查封。范骏业本人被天津市公安局通缉。由于骏鹏公司持有金贸公司9 0%的股权,范骏业本人同时为两家公司的大股东,案发后骏鹏公司在金贸的股权被查封,意味着两家关联公司已经根本失去了继续收购中诚广场的资格。

  意识到法律和现实风险的广州市中院开始了逆向纠错行为,数次发函给省高院和最高院,提出撤销金贸和骏鹏公司的收购资格,进入竞拍程序或者另寻买家,以利早日实现债权人利益。当年12月的一封函件中中院的语气较为激烈,指出案件不宜久拖不决,否则损害法律权威,请上级法院及时批复。

  这些函件中,中院还建议由城建总公司收购。作为最初开发商之一的城建总公司,此时经法院确认在中诚广场拥有4 .9亿余的债权,该公司提出愿以同等价格收购,并放弃主张债权。

  但此时金贸亦未丧失活动能力。一份由金贸与骏鹏公司于2004年11月26日发出的请示报告,抬头直送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由金贸公司单独收购中诚广场。并提出要求将此前已涉案的3.5亿收购款项脱离与骏鹏的干系,划为金贸收购款。

  由于自身资金不足,金贸与骏鹏公司在2004年9月向广东省高院提出引入第三方资金进行收购,此时也获允许。 2004年12月,金贸提供了深圳佳兆业房地产和广东华源两家公司出资支持收购的证明和某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书,证明两家公司在银行共有账户资金9.5亿,足以收购中诚。

  知情人士透露,广州市中院调查发现华源在银行存款余额仅700多万,银行资信证明实为虚假,与此前的伪造银行票据颇为类似。中院强烈要求取消金贸资格的函件,亦与此种发现有关。劣迹昭然之下,2005年初,金贸公司依旧获得了单独继续收购中诚广场的资格,涉嫌骏鹏诈骗案的3.5亿资金被洗白继续用于收购,而骏鹏公司对金贸的股权也被最高院在 2004年底解冻。

  与此大体同时,最高院发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和变卖财产的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查封扣押财产应当首先采用公开竞拍程序,黄松有并就此解释“体现了最高法从制度层面设计解决执行难的探索”。与中诚广场案的进程对照,可谓皮里阳秋。

  有关人士透露,通缉期间范骏业仍在公开场合招摇,在场者有广东当地的政法官员。广州中院至此彻底丧失了话语权,只能忙于应付债权人的信访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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