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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峰细说《春天里》版权风波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27日 09:04 第一财经日报

  凭借翻唱歌曲《春天里》走红并登上中央电视台兔年春节联欢晚会舞台的农民工组合“旭日阳刚”,不久前被《春天里》词曲作者、歌手汪峰要求停止在商业演出中继续演唱这首歌曲。汪峰享有《春天里》的著作权,“停止授权”只是行使正常范围内的个人权利。这本是一桩简单明了的维权案例,经春晚效应的放大,却引发了网络上一场是与非的口水大战,至今硝烟未停。

汪峰与旭日阳刚汪峰与旭日阳刚

  “我的孩子不能是你的孩子。我的媳妇儿很好,但她实在不能是你的媳妇儿,就这么简单。”3月26日,汪峰将在上海大舞台举办个人演唱会,近日来沪作宣传时,汪峰如此重申了自己的观点,希望可以为这出发生在春天里的闹剧画上句号。

  要尊重创作者的意愿

  之所以称之为闹剧,主要来源于众看客的围观心态。在“禁唱令”被媒体披露后,网友们尤其是一些知名媒体人纷纷发表了针“峰”相对的意见,经过网络的迅速传播,形成热议。对汪峰的指责大概可以归纳为三类:第一类,忘恩负义说。旭日阳刚唱红了你,你成名后,反而恩将仇报,于理不容。第二类,扶贫扶弱说。农民工太穷了,汪峰何不大度一点,反而非得与其争利呢?第三类,两败俱伤论。创作好的歌曲不就是为了得到传唱吗,禁唱与推广背道而驰,这个是双输的事情,汪峰危机公关不当。

  迫于压力,摇滚人汪峰也急了。2月11日,他挥笔5000字,于博客中写了生平最长的一篇文章,小心翼翼地驳斥人们对他的道德指责。他解释,自己也曾被旭日阳刚的草根力量打动,邀请他们在去年《怒放》上海演唱会中合唱并签署授权这个农民工组合在更大的春晚舞台演唱《春天里》。这即是一种提携和扶弱。他更强调,禁唱并不是为了钱,更重要的是对版权的尊重。

  对于“钱”的抗辩,汪峰的态度值得琢磨,包括本次上海之行,他多次强调商业利益并不是事件的焦点。“对于版权的尊重和对于版权法律法规的认识的一个关键点就在于,费用、钱和商业在一首歌里是处在最后一位的,最最重要的一点是要尊重创作者的意愿。这个没有什么道理可言。这歌是我写的,钱是最后一位。如果我和你商量钱,那说明我最终的目的就是要归结于钱。”

  事实上,即使汪峰及其经营团队单纯从商业利益为出发点也不无任何不妥之处。他的申辩更多的是一种对大众的道义交代。问题是,他需要交代吗?任何一个音乐人创作并演绎一首作品、任何一个唱片公司投资或签约一位艺人,最终都希望自己的商品能够获利。没有人愿意做赔本的买卖。而前提条件是,大家都必须在商业规则和法律框架内行事。旭日阳刚反复性地“翻唱”影响了汪峰及其签约公司的经济利益,特别是在商演领域。汪峰的专业音乐素养自然是极高的,但他作为小众摇滚人,受众又是相对窄众的。而草根明星旭日阳刚借由《星光大道》、春晚等强势大众传播平台,在瞬间达到了人所皆知的爆红程度,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虽然演唱技巧无法与之相提并论,但由《春天里》延伸开来的商业价值至少远超汪峰。提及《春天里》,大部分人只闻旭日阳刚,不闻汪峰,这个局面不仅尴尬,更是损利。重点是,这样的翻唱本身还是违法侵权的。

  商业的归商业,道义的归道义

  《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白纸黑字表明,公开表演的“翻唱”首先要经过许可,其次须支付报酬。可这样的合法利益维护,在“禁唱”风波中,却被日益模糊了焦点,上升到人情和道德的高度。

  类似的是,今年1月,谷建芬、乔羽、傅庚辰、赵季平、徐沛东、阎肃、雷蕾、三宝、李海鹰等13位中国著名词曲作家联合发表声明,要求所有非公益性、商业性演唱活动涉及以上作者作品的,必须征得作者的书面授权并支付报酬,如擅自使用将被追究法律责任。76岁的谷建芬并没有得到一致的理解。“你们这么大岁数了还想着要钱”,这样的反馈让她揪心。

  仿佛一旦涉及到利益,谁都在道义上站不住脚了。

  我维护我的正常利益,却要遭受非议,这是一种无奈。而公众在常识问题上的反复争执(比如该不该享有著作权),这更是一种悲哀。“在国外,那就是一件两三个人之间打个电话发个邮件就结束了的事情。如果能到这个程度在国外就是太匪夷所思了,简直就是一个笑话。因为这个是完全不需要说的。”汪峰感叹。

  音乐人在维权道路上遭遇的尴尬至少折射出公众版权意识的薄弱。沪上知名律师游闽键告诉《第一财经日报》:“国民对于音乐作品的使用的保护意识不强,这种情况是长期形成的,我们国家这方面制度建立得比较晚,这要有一个过程。”

  但从另外一个角度上看,“汪封”事件至少带来了一个好处,那就是有利于全民培养版权意识,“《春天里》这个个案,让更多的人知道,原来是不可以这样随便翻唱人家的歌的,以前你唱能得到许可的,现在我不许可你唱也是可以的,这也是进步。”商业的归商业,道义的归道义,这才是一个合理法制环境下的正常心态。

  (作者:徐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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